为进一步增强司法工作的透明度,更好地保证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审判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以公开促公正、以公正立公信,近年来,山西省大同市中院积极推行案件重审裁定文书“三公开”。截至2015年年底,该院共计发出50余份二审案件发还裁定书,均以“三公开”的要求公开发回理由,公开发回依据。
早在2014年12月30日,省高院就公开一起案件发回重审文书和理由,召开过新闻发布会。之后,省高院副院长刘冀民做客人民法院网,接受了媒体的采访,迈出了发回重审裁定“三公开”的第一步。2015年6月2日,省高院正式下发《关于推进发回重审案件三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明确要求在全省法院推进发回重审案件“三公开”的工作。
据了解,所谓的公开发回理由是指在案件裁定书中,应对裁判形成的正当性、合法性及合理性予以公开说明,并着重说明原审裁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违反法定程序、适用法律错误的具体情形及原审法院应做的改正和弥补工作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要说明为什么不清、哪不清和证据怎么不足;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的案件要说明为什么违法、哪违法及怎么错误,力戒含糊不清、语焉不详。而公开发回依据是指在案件裁判文书中,应对发回重审所适用的条文全部列明,并着重阐明适用该法律条文的理由。法律规定补交原则或条文复杂,当事人各方对法律条文理解易产生歧义的,应对法律条文的内容含义进行阐释。公开发回方式是指对发回重审案件应实行公开宣判、现场送达,使案件相关人员当场知晓案件审判结果,当场知晓案件发回重审的理由和依据,其他人员也能通过案件裁定书看得一清二楚、一目了然,以减少“暗箱操作”的疑虑。
实践证明,“三公开”带来了裁定文书言之有据、言之有理的效果,杜绝了无理猜疑、无理上访的情况发生;“三公开”直接提升了裁定文书的专业技术水平,按照公开要求制作的二审发还裁定书,较以前的裁定书无论从分析、论证还是依据方面均有了质的改进,条理性、说理性、针对性增强,裁定文书总体水平上了新的台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