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结合实际,于近日出台了《关于规范民商事案件财产保全工作的意见》,今后,即使被申请人下落不明的,也不影响执行部门采取保全措施。
意见指出,财产保全由立案法官或者承办法官负责审查并作出裁定,裁定书由审判长签发。当事人在立案、送达过程中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的,由立案法官审查裁定,并移送执行部门执行。当事人在一审判决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的,由案件承办法官或者审判业务庭及时作出裁定并移送执行部门采取保全措施。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提出上诉后,遵义市中院立案庭接到上诉材料尚未将案件分配到审判业务庭的,由立案庭负责及时作出裁定,并将相关材料移送该院执行部门采取保全措施。当事人在二审判决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的,告知当事人向一审法院提出。
当事人申请保全应当要求申请人在申请时提供保全和担保的种类、数额、方式、权属证书以及线索,涉及不动产的,要提供具体的标的物所在地;涉及银行存款的,要提供银行账号,并告知担保的数额以及保全裁定作出后不得变更保全财产的事项。保全裁定由执行部门送达,执行部门可以在采取保全措施后再向被申请人送达或者宣布裁定,并同时告知采取保全措施的事项。被申请人下落不明的,不影响执行部门采取保全措施。当事人申请时提出情况紧急需要立即采取保全措施的,立案法官或者案件承办法官应当要求利害关系人或者当事人提供若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被申请人可能在48小时内转移财产的相关证据。立案法官或者案件承办法官经过审查认为确属情况紧急需要立即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在当日内作出裁定,并附上书面说明当日移送执行。
意见还严明了关于审判、执行的纪律,立案法官、案件承办法官、执行人员不得泄露保全事项,对于泄露秘密或者未按该规定履行职责的,由案件查办部门、庭长或者分管院领导移送纪检监察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违法审判责任。审判、执行人员违反法律规定,存在无正当事由拖延裁定或执行,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泄露审判、执行信息,致使保全财产被转移的,接受当事人或代理人吃请玩乐、礼品贿赂的,故意或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定或执行错漏,致使当事人造成损失或造成严重影响的,将依法追究违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