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出台全国首部大数据地方法规

2016-01-21 12:44  来源:法制生活报

  近日召开的贵州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高票表决通过了《贵州省大数据发展应用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全国首部大数据地方法规在贵州诞生。

  该《条例》共6章39条,包括大数据发展应用、共享开放、安全管理等内容,将于2016年3月1日正式实施。《条例》对大数据的定义、数据共享、公共机构采集数据、云上贵州、数据权属、数据交易和数据安全等方面做出了规定。同时,《条例》对相关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界定,并明确了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

  1 全国首部地方性大数据法规为何在贵州省诞生

  数据已成为国家基础性战略资源。坚持创新驱动发展,加快大数据部署,深化大数据应用,已成为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和推动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内在需要和必然选择,同时也是把握机遇、形成后发优势的难得契机。

  充分利用贵州省生态、资源、区位、政策、产业等优势,推动大数据发展应用,是贵州省守底线、走新路、奔小康的战略选择,是培育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引领推动全省产业转型升级的强劲动力的重要突破口,是贵州省实现弯道取直、后发赶超目标的必然要求和现实路径,对于推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历史性新跨越,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和现实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对贵州发展大数据高度重视、寄予厚望。习近平总书记2015年6月到贵州视察期间对贵州省发展大数据产业给予充分肯定,李克强总理、马凯副总理到贵州省视察时也对贵州大数据产业发展提出明确要求。

  国家实施大数据和网络强国等战略,也为贵州省创造了宝贵契机。省委、省政府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要求,先后下发《关于加快信息产业跨越发展的意见》、《贵州省大数据产业发展应用规划纲要(2014-2015)》等文件,明确提出实施大数据战略行动,打造全国大数据发展战略策源地、政策先行区、创新引领区和产业聚集区的目标,贵州省大数据发展应用较早迈开了步子,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实践表明,大数据产业在贵州省新兴产业中最具有引领性,在国家实施大数据战略中最具有条件走前列。

  2 政府引导和推动大数据发展

  贵州省目前的大数据发展应用还处于初步阶段,且面临基础薄弱、人才不足等问题,需要进一步发挥政府对大数据发展应用的统筹、引导、推动作用。《条例》第二章从加快基础设施建设、设立专项资金、融资支持、用地保障、人才引进和培养、税收优惠、数据应用等方面,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推动大数据发展应用的职责作出了规定。

  《条例》提出,省、市、州人民政府可以设立大数据发展应用专项资金,用于大数据发展应用研究和标准制定、产业链构建、重大应用示范工程建设、创业孵化等;县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相应设立大数据发展应用专项资金。依法设立大数据发展应用基金,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大数据发展应用。

  《条例》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完善金融服务,支持大数据发展应用;鼓励社会资金采取风险投资、创业投资、股权投资等方式,参与大数据发展应用;鼓励、支持符合条件的大数据企业依法进入资本市场融资。

  《条例》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大数据发展应用总体规划、专项规划,保障大数据项目建设用地;对新增大数据项目建设用地,优先列入近期城乡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年度内新增建设用地,优先用于大数据建设项目。

  《条例》明确,符合国家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大数据企业,享受税收优惠。大数据高层次人才或者大数据企业员工年缴纳个人所得税达到规定数额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3 鼓励高校、科研机构与企业合作建立培训基地

  在合作方面,《条例》鼓励高等院校、教学科研机构和企事业单位以设立研发中心、技术持股、期权激励、学术交流、服务外包、产业合作等方式,积极利用国内外大数据人才资源。

  《条例》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职业学校与企业合作,开展大数据发展应用技术研究,建立大数据教育实践、创新创业和培训基地。支持高等院校大数据学科建设,鼓励开设大数据相关课程。

  《条例》明确,省人民政府应当整合资源、加大投入,加快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推动省内通信网络互联互通,提高城乡宽带、移动互联网覆盖率和接入能力,推进全省通信骨干网络扩容升级,提升互联网出省带宽能力。鼓励、支持网络通信运营企业加快骨干传输网、无线宽带网及新一代移动互联网建设和改造升级,优化网络通信基础设施布局,提高网络通信质量,降低网络通信资费。

  4 “云上贵州”汇集、存储、共享、开放全省公共数据及其它数据

  大数据作为社会的服公共服务资源,理应实现资源共享开放。

  《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按照统一标准,依法管理,主动提供、无偿服务,便捷高效、安全可靠的原则,制定全省公共数据共享开放措施,推动公共数据率先共享开发。

  《条例》明确,全省统一的大数据平台(“云上贵州”)汇集、储存、共享、开放全省公共数据及其它数据。除法律法规另外有规定外,公共机构信息系统应当向“云上贵州”迁移,公共数据应当汇集、储存在“云上贵州”并与其他公共机构共享。鼓励其他信息系统向“云上贵州”迁移,其他数据汇集、存储在“云上贵州”并与他人共享、向社会开放。“云上贵州”管理及公共数据共享开放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条例》中还明确,要实行公共数据开放负面清单制度。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公共数据应当向社会开放;依法不能向社会开放的公共数据,目录应当向社会公布。

  《条例》规定,实行公共数据共享开放风险评估制度。提供公共数据的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保密、安全管理等规定,对公共数据进行风险评估,保证共享开放数据安全。“云上贵州”管理机构应当对通过该平台共享开放的公共数据进行风险审核,发现可能存在风险时,应当及时告知提供单位;提供单位应当及时处理并予以反馈。

  此外,公共机构已建、在建信息平台和信息系统应当依法实现互联互通,不得新建孤立的信息平台和信息系统、设置妨碍互联互通的技术壁垒。

  《条例》还鼓励单位和个人对共享开放的数据进行分析、挖掘、研究,开展大数据开放和创新应用。

  5 违反《条例》将会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条例》规定,公共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条例》行为,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条例》的,或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妨碍大数据发展应用工作,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条例》明确了具体的违反行为:

  1、不得新建孤立的信息平台和信息系统、设置妨碍互联互通的技术壁垒;

  2、通过公共平台可以获得共享的数据,公共机构不得向相关单位和个人重复采集,上级部门和单位不得要求下级部门和单位重复上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数据共享开放,应当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保守国家、商业秘密,保护个人隐私,保护数据权益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数据共享开放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4、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公共机构信息系统应当向“云上贵州”迁移,公共数据应当汇集、存储在“云上贵州”并与其他机构共享;

  5、实行公共数据开放负面清单制度。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公共数据应当向公众开放,依法不能向社会开放的公共数据,目录应当向社会公布;

  6、公共数据共享开放,应当符合统一的格式标准,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7、实行公共数据共享开放风险评估制度。提供公共数据的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保密、安全管理等规定,对公共数据进行风险评估,保证共享开放数据的安全。

  此外,《条例》规定,非法采集、销售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安全和军工科研生产等数据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非法采集、销售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数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编辑:王燕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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