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惠州中院发文保障律师权利

2016-01-21 10:41  来源:南方日报

  依法切实保障律师诉讼权利,是国家法治文明的重要标志,依法确保律师参与诉讼活动的各项权利,也是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责和法定义务。日前,广东省惠州市中院制定印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尊重和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严格落实有关律师执业保障的法律规定,其中针对会见难、阅卷难、调查难的“老三难”问题提出保障措施,为加强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等方面提出更明确的要求。

  《意见》提出,要强化和落实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的权利。其中,明确规定严格执行中央、省有关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意见,建立健全充分尊重和认真听取律师辩护、代理意见的工作机制,把法律规定的律师在辩护、代理中所享有的知情权、申请权、会见权、阅卷权、质证权、辩护权等执业权利落实到位。“会见难、阅卷难、调查难是‘老三难’问题,通过此次出台实施《意见》希望得以推动解决,接下来还将在申请调取证据难、法庭上质证难、律师正确意见得到采纳难的‘新三难’问题上进行探索。”惠州中院相关负责人说。

  为了进一步优化律师执业环境,《意见》还提出,接下来法院会设立专门的律师协会驻法院工作室,并完善配套的软硬件设施,为律师庭前庭后休息、查阅诉讼材料等提供便利。同时,建立律师免安检制度,律师经值班人员查验证件并登记后即可进入审判区域,不进行人身和随身携带物品的安全检查;推广便于律师接受诉讼文书和交换证据的工作方式,采取传真、电子送达、移动通信等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作为送达媒介;准许案件辩护或代理律师申请查阅庭审录音、录像。

  《意见》还针对建立健全法官与律师间相互监督机制提出“隔离带”的构想。接下来,将充分发挥法官协会、律师协会的作用,在法官与律师之间建立常态化、规范化的互动交流平台,通过完善举报投诉、信息通报等机制,共同促进和保障公正廉洁司法。

  “律师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重要角色之一,是法治社会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是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参与者和推动者”,惠州中院相关负责人表示,在诉讼中,表面上看,律师时时处处都是站在当事人的立场说话,实质上,律师和法官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实现司法公正这个终极目标上是一致的。因此,法院应充分尊重律师的人格尊严和执业立场,律师、法官两者应合力实现司法公正。

  声音

  惠州中院法官协会秘书长温永宏:

  携手构建良性互动关系

  “法官与律师虽然具有不同的社会定位和职业特点,但都同属法律职业,同操法律语言,同受法律教育,同循法律思维,在法治建设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我们将进一步改进工作,为律师依法履职创造更好的执业环境,秉持忠于法律的共同理念,携手构建相互理解、相互尊重、相互支持、各自依法履行法官与律师的良性互动关系,共同推进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设与完善。”

  惠州市律师协会副会长、政协委员杨择郡:

  作为职业律师对这种举措要点赞

  “《意见》的出台顺应了依法治国的时代要求,是惠州中院建立法律共同体的一个探索和总结。它实际上是一种宣示,表明了法院对保障律师权益有了更进一步的认识,并向社会告知法律共同体需要法官、检察院和律师共同建设,具有很强的示范意义。这种宣示不光是一句口号,而是实实在在得到了兑现,比如设休息室、提供就餐便利等,这些措施能够在规定中得到一个明确的规范和保障。在国内来说是领先的,步伐很大,作为职业律师对这种举措要点赞。”

  广东伟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曾学智:

  措施有力 干货足

  “《意见》措施非常有力,干货足,给律师提供工作便利,实际上是变相促使法院更加高效地推进审判。如设立工作室,借鉴了先进国家地区的做法;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可以在思想上、法律认识上、动态上保持良好沟通,及时发现社会新矛盾、新动态、新现象……有了这种良好的开端,我们将更有信心推动法制建设。”


责任编辑:王燕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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