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河南省鹤壁市中级法院推行“阳光司法”,将“确有悔改表现”作为减刑依据,全年共审理鹤壁市监狱提请减刑案件89件,其中裁定准予减刑88件,决定不予减刑一件,收到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减刑”是刑罚变更执行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对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将原判刑罚的执行刑期实际缩短。正确适用减刑,事关刑罚的正确执行和刑罚目的的最终实现。该院将“确有悔改表现”作为法庭调查的核心,从三个方面落实这一要求:由证人出庭作证,凡是证明罪犯确有悔改表现的证人,均应出庭作证;用事实链条作证;引入减刑证明制度,无论证人证言还是事实证据,均需经过当庭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才能用来确定罪犯是否确有悔改表现,进而确定罪犯能否减刑、减多减少。
在办理减刑案件过程中,鹤壁市中级法院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最大限度地减少和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同时推行“阳光司法”,自觉接受监督,对符合条件的案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全程旁听案件庭审,使原本封闭的减刑机制逐渐转变为乐于接受监督的“阳光司法”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