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好一线办案精英推行综合配套改革提供统一职业保障
湖北检察机关遵循规律推进司法改革
“过去,办理审查逮捕案件,是否决定或批准逮捕,办案检察官做不了主,得层层汇报审批。现在,经检察长授权,除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办案检察官就可以定。”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检察官戴壬切身感受到司法体制改革带来的变化就是:独立办案、终身负责。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负责人今天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围绕司法责任制建设,湖北省检察机关以选好一线办案精英、推行综合配套改革、提供统一职业保障为重点,走出过去“办者不定,定者不办”的怪圈。
11道程序筛选检察精英
做了5年反贪工作,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反贪局的狄磊,从助理检察员华丽变身检察官。作为业务骨干,狄磊成为湖北省首批入额检察官。
说起身份的改变,85后狄磊很激动。“以前像我这样的年轻人要成为检察官可能要‘熬资格’排队,是司法改革给我们提供了公平竞争的机会。”
狄磊走向入额检察官之路,并不轻松。
检察官员额制改革是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基础。为真正选出精英,湖北省检察院会同省委组织部、省委政法委等7家单位联合下发《湖北省检察机关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省委组织部、省委政法委、省编办、省检察院其后联合下发的《关于首次确定计入员额检察官工作的指导意见》中,规定了审查、考试、考核、决定、定岗等11道工作程序,在坚持政治标准的基础上,突出对司法能力、办案业绩、职业操守的考试考核。
闯那11道关时,狄磊实实在在感受到来自竞争者的压力:各试点院除检察长不参加考试外,其他报名参加遴选的现任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助理检察员均参加统一入额考试,一个标准,不搞差别化对待,择优确定谁能入额。
在这样的严格筛选下,湖北省检察院按照政法专项编制总数的36%和3%确定检察官员额分配数和预留数,将检察员、助理检察员放在同一平台竞争。经考试、考核和省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审查,确定计入员额检察官3721名,占政法专项编制的34.1%,同时推进检察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分类定岗定责。
如何吸引年轻检察官扎根办案一线?
狄磊告诉记者,根据方案规定,恩施检察院现有入额检察官43名,今后可择优选升三级高级检察官7名左右,如果特别优秀,还可以晋升一级高级、二级高级检察官4名左右,而不用去挤行政职级,今后的职业通道更透明、通畅了。只要努力工作,提高办案质量,就能实现职业追求和人生价值。
湖北省检察院政治部主任金鑫介绍说,改革后,湖北省各级检察院计入员额内的检察官缩减2762名,员额比例由改革前的59.5%下降到34.1%;首批计入员额检察官中,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592名,提高6.2%;业务工作经历5年以上的3348名,提高11%;平均年龄42.7岁,下降两岁。检察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各归其位,因事设人、分类履职的格局初步形成,优秀人才向司法办案一线流动的趋势初步显现,检察业务岗位检察人员达到85%,上升15%。
全方位多层次配套改革
能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代表国家行使职权,让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公诉部入额检察官张青云的职业尊荣感倍增。
司法改革前,检察官办案与定案脱离,办者不定、定者不办,程序复杂、时间跨度长。司法改革后,办案实现“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省掉由中层部门负责人审批环节,办案效率大幅提升。
张青云说,原先办案都要经过“承办人—科长—检察长”三级审批程序,承办检察官对案件的最终走向没有决定权,碰到拿不准的情况,第一反应是向领导汇报请示。现在办案则要仔细阅卷、引导侦查、核查证据事实、查阅法条、案例,承办人自己拿意见、作决定,成为名副其实的“裁断者”。
张青云身上增加的不仅是国家公诉人的荣誉感,还有沉甸甸的责任。
做了20年公诉人的张青云说,自己虽是办案“老手”,但仍不敢有丝毫马虎。“现在拼的是实力,改革明确增强了检察官的忧患意识,知识不够用、本领恐慌的危机时有体现”。
改革试点中,湖北省检察机关从检察机关司法责任的规律特点出发,结合近年来在全省69个基层检察院内部整合改革、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试点工作的成熟经验,实行全方位、多层次综合配套改革。
湖北省检察院副检察长郑青介绍说,司法责任制是一项系统工程,应从目标责任、责任划分、责任承担三方面完整理解、科学构建,不能单纯理解为追责问责。湖北省从建立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健全办案组织、健全组织体系、健全检察机关领导人员直接参与办案制度、建立检察官助理参与办案制度、健全监督制约制度、健全工作运行机制等9个方面,着力使司法责任制落地生根。
湖北省检察机关在全省三级检察院设立司法行政事务管理局,探索检察权与检察行政事务管理权适当分离;在省市两级院按照精细化分工和对下指导要求分设相关机构,将业务部门的“处”改为“部”;在基层院全面推行内部整合,实行横向大部制、纵向扁平化;将检察机关内设机构重新定位为“专业平台”和“管理单元”。
湖北省检察机关贯彻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独任检察官、检察官办案组的规定,细分三个层次:建立“检察员+检察辅助人员”基本办案组织,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固定办案组、临时办案组、临时指派办案三种形式;在其基础上,根据需要实行组合办案或协同办案;对特别重大、复杂案件,则组建专案组办理。
湖北省检察机关还建立起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对办案的决定和指令记录在案制度,实行审批、指令书面化;设置检察长职务移转权,检察长不同意检察官意见、检察官坚持自己意见的,时限许可时可以将案件移交其他检察官办理。
郑青说:“我们还建立了检察机关司法办案权限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定了办案流程图,建立案件质量评查表和检察官业绩档案,以健全的工作运行机制保证办案责任制规范运行。”
托高补低经费统一省管
根据湖北省司法体制改革方案,从2015年开始,全省法院、检察院经费统一上收省财政管理,由省财政按照托高补低,保证各地法检经费不低于现有水平的原则,保障全省三级法院、检察院经费。
据湖北省检察院常务副检察长张正新介绍,2015年1月1日,湖北全省130个检察院正式启动以经费保障标准体系、经费和资产统一管理机制为特点的“一体系两机制”新运行管理模式。
经综合测算,湖北省检察机关确定市、县两级院的支出基数,全额上划省级财政,同时建立保障标准体系,涵盖人员、日常公用、检察业务、基础设施建设和维修等方面。
这一改革举措,让枣阳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杨毅松了一口气。杨毅说:“跑钱、交涉流程相当麻烦,有时候一个科长不在签不了字,钱就拿不出来,全院下个月工资都成问题。改革后,不用再为办案经费保障问题担心,检察官们也能安心办案了。”
2015年年底,湖北省3721名检察官通过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的专业审查,司法体制改革在全省检察机关全面推开。
湖北省检察院负责人说,检察权既有司法属性,又有行政属性,还有监督属性,不同性质权能有各自的运行规律,检察机关的司法改革既要遵循司法活动一般规律,又要体现检察权力运行的特殊规律。湖北省将坚持遵循规律推进改革,确保改革不走弯路、不入歧途、效果良好。(胡新桥 刘志月 周泽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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