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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法院多举措实现审判团队质量效率双提升

2016-01-15 08:39  来源:法制日报

全面推进人员分类管理法官年均结案提升41%

湖北做强审判团队办案模式

  64.49%变成34.73%。

  司法体制改革前后,湖北省法官人数占中央政法专项编制人数比例发生巨变。

  “砍掉”近一半法官,如何保证审判工作不受影响并能实现质量效率双提升?

  记者1月14日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为保证审判工作不受影响,湖北法院在推进员额制改革基础上,重点加强审判团队建设,形成主辅团队办案模式,加强对办案团队和法官考核,实现审判团队质量效率双提升。

  突出审判权力回归

  虽然符合入额法官遴选条件,闫朝辉还是望而却步了。

  27年前,闫朝辉到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从事一线审判工作。2006年,他服从组织安排,从民三庭调往执行庭,后又在执行局从事法警工作,并升任襄阳中院法警支队副支队长。

  2015年年初,襄阳中院被确立为全省法院司法体制改革首批试点院。

  根据入额法官遴选规则,入额法官必须有中央政法专项编制,必须已获得审判资格,且至少担任过两年助理审判员。这些基本条件,闫朝辉都满足。

  为什么放弃入额机会?

  闫朝辉说:“我是有审判职称,但毕竟近10年不在审判一线。不能说入额了,助理都比你水平高,还是要对工作负责。”

  推进员额制改革中,与闫朝辉一样满足基本入额条件,最终落选的人并不在少数。

  作为全国首批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单位,湖北高院按照公平公正的选任标准和程序,将法官员额比例控制在中央政法专项编制总数的36%以内,为暂未入额法官和优秀法官助理预留选任空间。

  历时一年多,湖北省在武汉、襄阳、黄石和恩施4个中级法院以及这些中院下辖的汉阳、青山、襄城、枣阳、大冶、西塞山、利川、鹤峰8个基层法院,基本完成司法改革试点工作。

  2015年8月13日,湖北省670名首批入额法官,分别在当地同时进行入额宣誓。12月下旬,全省4293名人选通过计入员额法官专业资格条件审核。经统计,湖北法院最终入额比例为34.73%。

  湖北高院有关负责人认为,员额制并不是简单的入额,改革目的是按司法规律配置审判人力资源,建立高素质、职业化的法官队伍,让职能回归本位,尤其是突出审判权力的回归。

  团队人员双向选择

  第三个本命年,法学专业出身的张鹏实现了“法官梦”。

  张鹏毕业后进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后被分配到院办公室当文秘。拥有审判资格的张鹏参加入额遴选,成功入额。

  为保证入额后法官精英能人尽其用,武汉中院实行双向选择完成人员分类定岗,组建办案团队。

  司法体制改革后,武汉中院共组建52个审判团队,包括47个合议庭,两个立案庭各两个审判团队,执行庭1个审判团队。

  武汉中院院长王晨告诉记者,武汉中院先确定47名“种子选手”,注重任用优秀的年轻骨干,然后让他们自由组合。双向选择充分尊重个意愿,不强行派人,以利于具体负责人管理团队。

  如此决策的结果是,各个审判团队负责人出于对团队综合实力的考虑,更加看重选用对象的能力和态度。

  根据全院工作安排,武汉中院民三庭庭长李兵成为团队负责人。他在全院入额法官人员库中选择自己需要的团队人员,法官、司法辅助人员、书记员逐一“过筛子”,张鹏成为他挑中的人员之一。张鹏也愿意到民三庭,最终成为李兵团队的一名法官。

  王晨说,全院重新组建的47个合议庭,以庭长、副庭长为核心,采取“4审2助2书”或“3审3辅”模式,即一个审判团队由4名法官、两名法官助理及两名书记员组成,或3名审判人员加3名司法辅助人员组成,基本实现湖北高院规定的2:1:1团队配比要求。

  细化责任质效双升

  改革后,李兵不再感到审案“压力山大”。

  李兵说:“此前,民三庭只有11名法官办案,而现在有16名法官、4个审判团队办案,不仅原有办案骨干没有流失,庭长、副庭长还要承办具体案件。再加上从综合部门充实进来6名优秀法官、法官助理,完成审判任务的压力明显减小。”

  据介绍,武汉中院民三庭主要审理经济类案件,过去囿于“审判员+书记员”模式,送达等程序性事务占据大量时间,降低了审判效率。如今,每个审判团队都有两名司法辅助人员和两名书记员,能力都很强,程序性事务办事效率大大提高,为案件审理创造了条件。

  除了力量强,考核落到每个审判团队、每名承办法官身上,团队间的办案竞赛悄然展开。李兵说:“为了更好、更多、更快办案,大伙都铆足了劲儿。”

  武汉中院一组直观数据体现了审判质效的变化:2015年9月1日新审判团队运行后至12月,武汉中院共审结案件9172件,结案率由前8个月的65.81%升至82.71%,法官人年均结案106件,较司改前提升41%。

  为完善司法责任制,湖北高院出台1个总体方案和6个与之配套的具体细则,同时制定《关于相关主体司法权力清单的规定》《关于加强审判管理及审判监督的工作规定》《关于法官办案责任制的规定》等多项规定,界定和细化具体情况,完善奖惩机制,明确权力清单,利用信息化技术全程留痕,从而进行有效监督。

  在湖北高院规定的基础上,武汉中院出台院庭长司法权力清单暂行规定,分别明确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各自的“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逐条规定哪些行为可为,哪些行为不可为;大冶市人民法院出台独任法官权力清单、合议庭司法权力清单与法官助理司法权力清单。

  枣阳市人民法院副院长刘茂强对入额后法官队伍积极性的变化感受很深。他说:“法官对所审案件负责后,平日里请教交流案件的明显多了,有的法官还在案件审结后主动写总结。结案时间明显缩短,平均一个案子十二三天就能结。”(胡新桥 刘志月 程勇 蔡蕾)

责任编辑:王燕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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