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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公安厅规范领导干部经济责任行为

2016-01-14 08:45  来源:人民公安报

  为增强领导干部经济责任意识,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经济责任行为,辽宁省公安厅近日制定出台《辽宁省公安机关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告知暂行规定》,并从1月起在全省公安机关实施。

  暂行规定明确,被列为经济责任告知对象的领导干部,包括因职务变动或分工调整新任职人员,即:各级公安机关内设部门、派出机构负有经济责任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1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各级公安机关所属单位的负责人,主管、分管部门具有经济职能的领导干部以及被临时委任为负责重点建设、重大投资等项目建设和审批的负责人等。领导干部应履行的经济责任主要包括: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及执行;决策流程、绩效考核;财政财务收支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国有资产管理使用和保值增值;重大物资采购;建设项目实施和管理;执法活动财物管理等。(谭彦叙 吴丽霜)

责任编辑:黄海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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