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遵义中院制定出台律师调查令制度

2016-01-11 17:05  来源:法制生活报

  近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制定出台在民事诉讼中实行律师调查令制度,旨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强化律师依法调查收集证据的作用,提高诉讼效率,维护司法公正。

  据悉,该制度规定,持令调查获取的证据属于申请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需经法定程序审查、核实后,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或者采取执行措施的依据。当事人可以在起诉、审理、执行阶段申请调查令,申请调查的证据应当与案件待证事实有关联性。

  在起诉阶段,调查令的申请应当在递交起诉状及相关证据时提出。申请调查的证据限于诉讼主体资格、管辖等与受理有关的起诉证据。在审理阶段,调查令的申请应当在案件立案后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在第二审或再审程序中,申请调查的证据限于新证据。在执行阶段,调查令的申请应当在执行终结前提出,申请调查的证据限于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实际履行能力有关的证据。

  律师持令调查的证据包括银行账户、登记资料、档案材料、财务凭证、权利凭证、出入境记录等书证、电子数据以及视听资料、鉴定意见和勘验笔录,但不包括证人证言等其他证据。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宜持令调查的证据,当事人不得申请调查令调查,但可以提交证据线索,申请人民法院依法调查收集。

  调查令的有效期限根据调查证据难易程度确定,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代理律师应当在调查令载明的有效期限内调查收集证据,期限届满,调查令自动失效。代理律师持令调查时,应当主动出示调查令和执业证等相关证件,并在调查取证后七日内将调查收集的全部证据及接受调查人填写的回执提交人民法院。代理律师持令调查获得的证据及信息,仅限于诉讼目的,不得不当使用或者泄露。

  据了解,代理律师持令调查时,接受调查人核对调查令和相关证件无误后,应当提供调查令所指定的证据。接受调查人有权拒绝提供调查令指定证据以外的其他材料。接受调查人不能按时提供证据、无证据提供或者拒绝提供调查令指定证据的,应当在调查令回执中注明原因。

  律师持令调查时,接受调查人应当予以配合,拒不配合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但是,一旦代理律师无正当理由未按照本办法交还回执的,不当使用、泄露持令获得的证据或者信息的,伪造、变造调查令以及伪造、变造、隐匿、毁灭持令调查的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六个月至二年内不再向该律师签发调查令,并可以建议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予以处罚或惩戒,构成妨碍民事诉讼的,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该制度还规定,法官未尽审查职责而开具律师调查令的,参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追究审判责任。

  据悉,律师调查令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自行调查取证难以获得所需证据时,经申请并获人民法院审查批准,由人民法院签发给其代理律师,由其代理律师向有关单位、个人调查收集相关证据的法律文书。


责任编辑:王燕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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