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检察机关出台公诉部门不规范司法行为追究办法

2016-01-10 10:13  来源:广西法治日报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检察机关制定出台了《广西检察机关公诉部门不规范司法行为追究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全区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司法行为,巩固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成果。

  在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对照查摆阶段,广西各级公诉部门共自查公诉案件68725件,发现2142个案件在法律文书不规范、违反办案程序规定和工作要求、律师权利保障、实体处理错误、司法作风问题、不书面答复请示案件等六大方面存在司法不规范问题。对此,《办法》明确了不规范的情形并提出了责任追究措施,共有14项条款。

  《办法》确认在审查起诉、提起公诉以及实行诉讼监督过程中,在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办案程序、文书制作以及司法作风等方面不符合法律和有关规定等不规范司法行为,包括一般瑕疵、严重瑕疵、一般违规、严重违规、违纪违法五种情形。

  《办法》规定对发现不规范司法行为将进行责任追究:一般瑕疵司法行为的,对案件承办人或相关人员进行口头警告,并由部门负责人对其进行约谈;对于严重瑕疵司法行为,由本级院分管副检察长对案件承办人和部门负责人进行约谈,案件承办人作出书面检讨。针对一般违规司法行为,在年度考核中作为案件承办人的评定等次的依据,当年不得记优秀等次,并进行全区通报批评,上一级院公诉部门对案件承办人和部门负责人进行约谈,要求说明情况并提出整改措施;如果存在严重违规司法行为,在年度考核中作为案件承办人的评定等次的依据,当年不得记优秀等次,同时进行全区通报批评,并不作推荐提拔使用,自治区检察院公诉部门对案件承办人和部门负责人进行约谈,要求说明情况并提出整改措施。发现违纪违法行为,移送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单位追究刑事责任。

  《办法》还规定了责任追究的启动程序,明确不规范司法行为的责任追究,由各级院公诉部门负责启动。市级检察院公诉部门根据不规范司法行为的等级情形,启动对本辖区基层院公诉部门的责任追究。自治区检察院公诉部门根据不规范司法行为的等级情形,启动对全区各级院公诉部门的责任追究。(邓铁军 卢玉平)


责任编辑:王燕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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