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新华社的一条消息令长安君心潮澎湃、夜不能寐:近20年来首度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正式公开发布。
习近平说:“郡县治,天下安”。如何管好郡守、府尹和县令这三级中国最重要的地方官吏,是历朝历代中央执政者心中的头等大事。
中国共产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执政党,中国共产党的省、市、县三级地方委员会,是承担着执行党中央政策方针、保障党纪政令统一畅通、发展经济、造福民生的排头兵和生力军,也是最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感受到人情冷暖的党的基层组织。如何让各级省委、市委、县委切实贯彻中央精神、忠实履行党章赋予的权力和义务,听党中央的话,听习近平的话,同样是摆在党的中央委员会面前的一个问题。
比古人高明的是,中国共产党找到了一个“善治”的方式:依法管党。
这里的“法”,指的是党内法规。十八大以来,中国共产党的党内立法工作持续发力,已陆续出台、修订了《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等一系列重要党内法规。其中,《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被称为党内“立法法”,党内立法从此有了规矩,党内法治建设日臻完善。
此外,2013年,《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纲要(2013-2017年)》发布,提出基础主干党内法规更加健全、实践亟需的党内法规及时出台、配套党内法规更加完备、各项党内法规之间协调统一的四项工作目标,绘就了中国共产党党内法治建设的风向标和路线图。
长安君通读了新修订的这部《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感到这部党内法规的立法技术之精湛、条款编排之合理、法治精神之彰显,不禁拍案叫绝,颇有“法治之美”。
长安君撷取其精华,略作评点:
其一,立法时效性强,实现了习近平总书记最新指示精神的法治化。
《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党的地方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坚持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定理想信念,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按照规定参加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严格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各项规定,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切实增强践行‘三严三实’要求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带头营造良好政治生态。严格遵守《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等有关规定,切实做到为民、务实、清廉。”
这就把习近平的最新指示精神和广受人民群众点赞与好评的“反四风”、“八项规定”、“三严三实”等最新要求,写进了党内法规,大大提高了党内立法的时效性和适用性。从某种程度上说,已经超过了一些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立法效率。
其二,借鉴了行政组织法的法律原则,实现了党的组织领导的法治化。
行政组织法理论和制度发源于法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对行政组织的组成、权限、职责、考评、弹劾等,作出完备的法律规范。目前,我国主要的行政组织法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坦率地讲,我国的行政组织法建设尚不完善。
《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的第二章“组织和成员”、第三章“职责”和第四章“组织原则”的相关规定,吸收了行政组织法理论和实践的最新成果。这部党内法规,把党的各级地方委员会的组织形式、机构设置、权源权限、用权控权、运行规则、淘汰机制等,逐一厘定,堪称行政组织法理论最新研究成果的集大成者。长安君以为,从法律理论的角度讲,这是一部立法思想很先进、立法技术很高超的党内法规。
其三,借鉴了行政程序法的法律原则,实现了党的决策的法治化。
在我们国家,毋庸置疑,地方各级党委是老百姓心目中的“父母官”、“指挥家”,其领导应“为官一任,造福一方”。各级党委对地方重大问题和事项的决策,往往会影响成千上万人的命运和利益,那么,其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合法性,必须受到党内法规的制约,并须遵循“程序正义”的原则。
长安君深感庆幸的是,这些法治原则,《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都做到了。
细读《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五章“议事和决策”,你会发现“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这样的字眼,你会发现“健全决策咨询机制”、“重大决策一般应当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方案”、“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经过全会或者常委会会议讨论和决定”这样的机制,你会发现“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委委员的意见不得计入票数”、“候补委员没有表决权”这样的程序,由此可见这部《条例》对决策程序的严苛要求和制度保障。
其四,借鉴了行政监察法的法律原则,实现了党的问责监督的法治化。
长安君看了《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的第六章“监督和追责”,发明了一个新词,叫做“无死角监督”。
这一章第27条第一款规定:“党的地方委员会向同级党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应当自觉接受上级党委领导和工作监督,并接受上级和同级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接受下级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接受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民主监督。”
这个条款,确立了党的地方委员会受同级党代表大会(产生机关)、上级党委(领导机关)、上级和同级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机关)、下级党组织(执行机关)、党员群众(施政对象)、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机制)监督的原则,集党内监督、党际监督、党外监督于一体,称作“无死角监督”,毫不为过。如果说硬要让长安君再提点建议的话,下次修法,可以再加上“舆论监督”和“网络监督”这两项。
这一章的后两条,则是借鉴了行政处分的制度和理论,对党员的考评、训诫、违纪、处分,建立了制度规范,并与《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作了衔接,使得任何违纪违法行为都被关进制度的笼子,无一漏网。
看完以上的分析解读,各位亲应该明白为什么长安君夜不能寐了吧?这实在是一部十分先进的党内法规文件,有着里程碑式的意义,也意味着中国共产党依法治国、依法管党的进程将继续破浪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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