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次普通的行政诉讼案件审理,俗称“民告官”;
却是新行政诉讼法实施后,解决行政诉讼“立案难”的完美实践;
更是“福建省法院院长回归庭审现场”活动,进行网络直播的成功运作。
近日,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态资源法庭当庭宣判上诉人滕树青不服被上诉人新罗区林业局林业行政管理一案。
本次庭审由该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郑潮芳担任审判长。同时庭审画面实时在微博直播。虽然现场旁听者寥寥无几,可是全国各地的网民都能在电脑前一览无余、公开评论,成为一场普通庭审的无数隐身透明的旁听者。
通过网络直播庭审,以往神秘的法庭,任性地撩起面纱,素颜面对大众,其颜值不可谓不高!
直击庭审现场
“造林30年,投入30年,怎么能说我没有一点权力?”
2015年12月29日上午9时20分,随着一声清脆的法槌声响起,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态资源庭正式开庭。
“该《说明》是新罗区林业局对外作出的一种行政行为,且直接对上诉人的权益产生了不利影响,请求法院予以撤销。”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向合议庭法官提出诉求。
“被上诉人认为,出具的《说明》是因为新罗区法院审理需要,根据存档资料,以专业知识作出的说明,并没有设定新的权力义务,不具有可诉性。”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提出答辩意见。被诉席上,新罗区林业局的分管副局长认真地听着。
原来,1983年,龙岩市万安公社(现新罗区万安镇)第三生产队的滕树清在村部墙上看到造林公告,就向万安公社林业站(现镇林业站)交了1000元的苗木订金之后,开始购买苗木,在“浮竹洋”山场植树。1984年至1985年共抚育山林219亩,通过验收,1985年与村委会签订《造林山场承包合同》。
近年,因为山场林木的权属问题,滕树清与新罗区万安镇梅村村民委员会打起官司。2015年4月22日,新罗区林业局根据新罗区法院审理需要,作出《关于1984年、1985年新罗区万安镇梅村村集体、个体造林情况的说明》,说明区林业局查无滕树清1984年生产验收单存档资料、当年造林总投资由村更新造林费支出等。
一审法院认为该《说明》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裁定驳回滕树青的起诉。上诉人滕树青不服,提起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诉讼请求。
聚焦诉讼争议
庭审进入法庭辩论环节,这起行政诉讼案件的争议焦点已渐明晰。
关键点1:是否符合行政诉讼案件范围?
对于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上诉人委托代理人除了坚持《上诉状》里的事实,还认定本案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属于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而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坚持《说明》是区林业局根据法院审理需要据实出示,并没有设定新的权力义务,不具有可诉性,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的范围。
关键点2:生产验收单所示内容如何解读?
“在当时谁造林、谁拥有的情况下,我种了那么多的树,通过林业站工作人员验收合格拿到了补助,你们怎么可以说补助就是工资呢?”滕树清竭力陈述清楚自己的观点。
对方则认为,滕树清一直强调所支付的是补助款,其实当时林业部门的补助款和工程款都是使用相同格式的单据所致。当时只有苗木有补助,其他造林的都是工程款,而工程款来源就是林价款,这也是单据一角标有“林价”二字的原因。
在休庭20分钟后,审判长郑潮芳宣读判决书。该院认为,被上诉人新罗区林业局因协助法院司法活动作出《说明》的行为,其行为目的是答复法院关于事实方面的询问。其行为并不影响上诉人滕树青的实际权利义务,不具可诉性,现上诉人滕树青认为《说明》行为侵害了其合法财产权,理由不能成立,依法应当驳回起诉。原审裁定正确,裁定如下:驳回上诉人滕树青的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微博直播
——展现法院自信提升学法自觉
值得注意的是,本次审判并不是简单地行政诉讼审理。以往处在全国各地的群众要想现场观看一次庭审的机会是凤毛麟角,更别说可以看到千里之外的一个基层法院的庭审。
2015年12月28日到31日,省高级人民法院主办开展“福建院长开庭周”司法公开网络宣传活动,通过微博平台将庭审现场“原汁原味”地呈现在公众面前。
记者在微博上搜集到全国各地网友评论赞誉颇多。西塘的冬天:福建公开的力度好强大。HXXXX-L:我还是第一次看到当庭宣判的。样子弹琴1:院长带头办案并开展庭审直播,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起到了示范引领作用,值得一赞。
庭审直播,为广大民众擦亮外界了解法院的窗户,同时也对庭审法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从司法改革方向来说,法官办案理所当然。通过网络平台直播庭审,对法官开庭的规范性、庭审的驾驭力、业务的熟练度是很大的考验。法官要庭前做好调查工作,尽可能当庭宣判,减轻当事人的诉累,让人民群众感受到每一个案件的公平正义。”作为此次庭审的审判长郑潮芳副院长如是说。
民告官能见官
——新诉讼法实施降门槛高效率
2015年5月1日正式实施《新行政诉讼法》后,一是“民告官”更容易了,人民法院必须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解决了“民告官”立案难的问题。本案中,上诉人滕树青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经形式审查后即予以登记立案。二是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行政诉讼不再“难见官”。“以往行政诉讼,行政机关负责人较少出庭应诉,而根据新法规定本案中,被上诉人新罗区林业局分管副局长出庭参加诉讼,这不仅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提高审判效率,同时也有助于提高行政机关的诉讼意识,促进行政首长带头依法行政。”该案代理审判员卢维善向记者介绍说。
同时,卢维善表示,虽然新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畅通了“民告官”诉讼渠道,但并不意味着所有行政行为都能被诉,“民告官”也不能“乱告”。对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对已经登记立案的,经审查不符合新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规定的受案条件的,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驳回起诉。(陈章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