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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检察机关实施规范司法行为监督员制度

2016-01-01 15:14  来源:南方法治报

  2015年11月,广东省人民检察院聘请百名律师担任广东检察机关首批规范司法行为监督员,这是广东检察机关2015年开展的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活动的延伸扩展,同时也是为了形成一个规范司法行为的长效机制。

  “律师是检察机关日常工作中联系最频繁、最紧密的法律职业群体之一,聘任律师担任规范司法行为监督员,把检察机关司法办案全过程置于监督之下,有利于纠正司法不规范的突出问题,形成规范司法长效机制。”省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欧名宇向记者介绍。

  A

  深化拓展人民监督员制度

  “虽然近年来全省检察机关在加强司法能力和作风建设,推进司法规范化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也要看到,一些地方司法不规范现象仍比较突出。”欧名宇告诉记者,检察机关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也是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公职人员渎职犯罪侦查机关,如果自身司法不规范,不仅直接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影响法律正确实施,还会损害司法公信力,进而损害人民群众对法治的信心。

  据了解,司法不规范现象一般表现在司法作风简单粗暴,有特权思想、霸道作风,有的执法办案规范和纪律规定不严格,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一名公诉检察官告诉记者,公诉人因长期办案,且案件性质大同小异,加之“案多人少”的压力,司法惯性极易变成司法惰性甚至司法霸气。

  为切实解决这些问题,在最高检的统一部署下,从2014年年底开始,广东检察机关开展了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

  “这是规范司法行为的一个有效、长效机制。”对于聘任律师担任规范司法行为监督员这一做法,欧名宇介绍,司法行为监督员人选由广东省律师协会推荐,并征求省司法厅的意见,最后由省检察院考察、讨论决定,“其中一条很重要的条件便是‘实事求是,业务精通,坚持原则,敢于发表意见’。”

  广东省律师协会副会长王波认为,聘请律师担任司法行为监督员,是对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深化和拓展。一方面,将检察工作置于外部监督之下,有利于促进检察人员钻研检察业务,提高办案水平,保证办案质量,注重办案效果;另一方面,各位监督员在不同的法学领域都有很深的造诣,既是监督员,也是检察机关的智囊团和智力库,通过发挥职能,对检察工作积极建言献策,能够推动检察工作的发展更全面、更科学。

  据了解,目前全省每个地级以上市至少有2名司法行为监督员。

  B

  构建“对抗不对立”和谐检律关系

  “律师担任司法行为监督员这一机制能够把和谐检律关系进一步构建起来。”王波认为,近年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地方各级检察机关采取了许多有针对性的重要举措,提出“对抗不对立、交锋不交恶”等重要理念,为加强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建立和谐检律关系作出了积极努力。广东检察机关尤其重视并且主动听取、征求律师对检察环节律师权益保障工作的意见建议。

  据悉,《广东省检察机关规范司法行为监督员工作办法》中明确规定了司法行为监督员的监督范围:检察人员履职行为、司法作风、职业礼仪上不规范、不作为、乱作为等情况;检察人员在接待、询问、讯问、出庭用语等方面存在的不文明不规范情况;监督检察服务窗口工作,包括信访接待、案件查询、材料转交、复印资料等;监督检察人员其他执法不规范、不廉洁的行为。可以说,监督范围涵盖了检察工作各个方面。

  “在接收到监督意见后最重要的是反馈。如果反映的问题确实存在,则一定整改,如果存在一定的误会误解,也必须跟相关律师解释清楚。”欧名宇说,做到对监督意见的重视和回应,是对监督员的尊重,也是让这一机制保持长效运作的前提。据了解,省检察院专门建立了监督员意见办理反馈机制,设立监督意见办理反馈平台,由办公室督办联络科统一接收,对监督员反映的意见按具体情况作分别处理。王波认为,律师是检察机关依法公正行使检察权的积极促进者,而不是麻烦制造者。律师执业权利保障越充分,越有利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防范和遏制冤假错案。

  C

  良性互动共同维护司法公正

  全国人大代表、知名律师朱列玉向记者举了个例子,来说明司法行为不规范对司法公正产生的巨大影响。

  “早些年,我还是个新手律师的时候,广州市老东山区(已和原越秀区合并)法院有个立案法官出了名难搞,我们都尽可能躲着她去法院立案。”朱列玉说,有一次,他已经把立案材料准备得非常完善了,想着一定没什么问题,但那名法官看完材料后还是不给立案,原因是她觉得朱列玉所辩护的案件会败诉。“这样的做法便使得律师、起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朱列玉指出,根据法律规定,检察官与律师同属国家的法律职业共同体,尽管任务职责不同,但推进法治建设进程的目标一致,都肩负着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使命。只有司法人员各自切实合法履行自身的职责,司法公正才能得到彰显。律师制度是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是法治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

  欧名宇表示,目前司法行为监督员反映的问题主要集中在解决律师阅卷难、自侦案件会见难、加强办案检察官与律师交流、希望检察机关加强诉讼监督职能、强化律师职业保障等方面,而在建立司法行为监督员制度之前,检察机关已经通过召开征求意见建议座谈会等形式,听取律师的意见建议。司法行为监督员制度是人民监督员制度的专业化,是之前零散听取意见的系统化、长效化。

  根据《广东省检察机关规范司法行为监督员工作办法》规定,省检察院与省律师协会建立沟通机制,双方不定期召开司法行为监督员工作座谈会,通报工作情况、交流信息和资料、听取意见和建议,座谈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

责任编辑:王燕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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