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上半年,河南省委政法委、省财政厅、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印发了河南省《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加强协调配合,努力形成合力,让更多的信访群众知道这项制度,提高公众知晓率,更好地发挥司法救助作用,现已在河南省全面实施。
据介绍,《实施意见》包括充分认识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重要意义、基本原则、救助对象、救助方式和标准、救助程序、资金筹集、资金管理和监督、救助工作的组织协调等8个部分,按照辅助性救助、公正救助、及时救助、属地救助的原则进行国家司法救助。
《实施意见》明确了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重伤或严重残疾,因案件无法侦破造成生活困难的;或者因加害人死亡或没有赔偿能力,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等人员,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的,应当予以救助。
针对救助对象,《实施意见》明确了河南省国家司法救助以支付救助金为主要方式。同时,与思想疏导、宣传教育相结合,与法律援助相配套,与其他社会救助相衔接。
而各市、县应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具体救助标准,以案件管辖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准,一般在36个月的工资总额之内。
《实施意见》指出,河南省国家司法救助资金筹集的方式要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广泛参与的资金筹措方式。各级党委、政府应建立社会公众捐赠资金奖励制度,对积极捐赠资金的个人、企业和社会组织,从税收政策、社会评价等方面给予嘉奖,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国家司法救助工作。使用国家司法救助资金应当严格遵循相关程序,做到手续完备、审批规范、程序严谨、高效便捷。
《实施意见》要求,要加强河南省国家司法救助资金的管理和监督,进一步加强河南省国家司法救助的组织协调。省市县要分别成立由政法委牵头,财政和政法各单位共同参与的国家司法救助领导小组。要建立衔接机制,严格督导检查。各级党委政法委要加强对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督导检查,指导各地各部门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确保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有章可循、有据可依,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充分发挥救助效能。(李向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