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厦门中院领导带头办案促进制度常态化

2015-12-26 09:20  来源:福建长安网

  “被告人,你是否对起诉书上的内容存在异议?你是否要为自己做无罪辩护或者减刑辩护?”

  “我有罪。我很后悔做了这些事。”

  12月22日上午9时,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被告人蔡某岭放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一案,代院长王成全担任审判长。当天的庭审吸引了省市区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代表、有关单位干部、媒体记者以及各界群众100余人到场旁听。

  庭审现场:被告人情绪失控几度哽咽

  2015年1月15日凌晨4时许,位于厦门同安食品工业园美禾六路20号黄则和食品公司突然发生火灾。过火面积近1000平方米,仓库内主要物品为包装塑料膜、纸皮和机台,火势迅速蔓延,并引发煤气罐爆炸,造成黄则和公司258余万元的经济损失。

  因为偷了黄则和公司两条面包,被保安发现后,公司责令要求其自动辞职。被告人蔡某岭认为自己在该公司工作了8年多了,现在公司要求其辞职的做法自己不能接受,因此萌发了报复公司的想法。当日临晨3时许,蔡某岭携带打火机、酒精、水果刀等物品,来到位于同安区西柯镇轻工食品园的黄则和同安分公司。翻墙进入院内后,蔡某岭从厂房柴油桶内抽取柴油泼洒,并用打火机点火引燃,火势造成厂房内的包装材料烧毁、机械设备损毁、厂房建筑结构破坏及液化气瓶储藏间的8只液化气瓶爆炸。

  在进行完法庭准备和法庭调查环节完之后,公诉人依照程序围绕起诉书的内容对被告人进行讯问。

  “被告人,你为什么在公交车上放火?”

  “因为当时我看到公交车外面有警察,我觉得他们是来抓我的,所以我就将酒精泼在自己身上,想要自杀。”

  “那你有没有考虑过当时是上班的早高峰,你这样一点火,有人因此烧伤、摔伤,这个你有看到吗?”

  “没有看到,没有注意到这些。”

  “那你知不知道受害者当中很多人都还是年轻人,都还只是刚刚走上社会岗位的人,你将人家烧伤了,你有没有考虑过他们以后如何面对生活以及就业呢?”

  “我很后悔在公交车上泼洒酒精点火,我很对不起这些无辜的人。”

  在昨日上午的庭审现场,带着浓重的河南口音的被告人蔡某岭语速很快,听起来很费力。在庭审现场,面对公诉人的讯问,蔡某岭多次情绪失控,几度哽咽。

  “我也50多岁了,偷面包后我也想去求情,想要公司别跟我计较,让我安心回家过年。”被告人蔡某岭多次表示已经认识到自己所犯下的罪行了,表示愿意如实招供。

  争议焦点:自焚伤人是否存在直接故意?

  蔡某岭在逃离放火现场后,来到厦门岛内,于当日7时许乘坐656路公交车,在下门处取携带的酒精,泼洒在自己身上等处并用打火机点燃,致多人被烧伤或引起乘客恐慌、挤踏、受伤。

  实施上述公交车放火行为后,蔡某岭躲藏于路边公共厕所内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自残。听到厕所外有人敲门后,即冲出厕所,持水果刀朝在门口等候用厕的被害人蔡某某头部捅刺两刀。走到厕所门口时,蔡某岭又朝骑自行车路过此处的被害人徐某某左胸部捅刺一刀。而后,蔡某岭跑至蔡塘学校公交车站站台处持刀朝人群挥舞,并将前来抓捕的巡防队员被害人丁某捅伤,随即被湖里警方当场制服。

  “(后面两起案件)我不是故意的,我真的不是想故意伤人。在公交车上我真的不该点火,但是在公交车上我真的是想(引火)自杀,我把酒精都泼洒在自己身上。”蔡某岭一再向法庭强调自己并不是有意伤及无辜,在公交车上放火纯粹是担心被警察抓到,继而才想要自杀。而后面一起持刀伤人是为了让警察开枪击毙自己,以此躲过牢狱之灾。

  “被告人你对法律上的故意有误解。”公诉人不赞同蔡某岭的说法,“在一个行驶中的公交车上点燃,怎么能够保证不会伤及其他不特定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呢?被告人明知这一行为的时候,必定知晓行为的后果而仍然执意而为知,就是直接故意。”

  在法庭辩论环节,控辩双方对于被告人在公交车放火案中主观上是属于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存在较大争议。公诉人通过层层剖析,以案说法,论证说明了被告人蔡某岭在该起放火案中属于直接故意。

  经过3个多小时的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蔡某岭出于泄愤报复的动机,连续实施3起危害公共安全犯罪,造成多人人身损害和公私财产重大损失,后果严重,社会影响恶劣,且未赔偿被害单位、被害人经济损失,虽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但不足以从轻处罚。其行为构成放火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人犯二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综上,法院认定被告人蔡某岭犯放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回归审判:院长带头审判促进制度常态

  “在庭审当中,我们审判长给予了被告人以及辩护人充分的发言机会,可以说这个裁决既给予了犯罪分子严厉打击,在保证人权方面也做得很到位。”厦门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刑法学博士生导师、教授李兰英在旁听完此次庭审后,对于本次由厦门市中院代院长带头开庭办案的方式给予了高度评价。

  2015年以来,厦门中院积极倡导院领导主办重大疑难和新类型案件,规范庭审程序,发挥好庭审示范指导作用,院领导在审判、执行工作中身先士卒,做好表率。目前,已经有多个区级法院院长、副院长等担任审判长亲自审案,本次案件的审理,是厦门中院王成全代院长做的一次表率,旨在将院长参与开庭审案的做法制度化、常态化。

  “法院院长,首先是一名法官,依法公正的办案是一名法官的责任。”对于院长参与开庭办案这项制度的优点,厦门中院代院长王成全认为,院长回归审判一线,亲自办案,一是有利于从日常繁重的行政事务中解脱出来,把更多的精力放到审判业务上,进而提高案件质量和办案效率;二是能够发挥示范带头作用,通过办案也了解案件的情况,更好的指导监督每位法官的办案,履行好作为院长的责任;三是可以近距离倾听群众的心声,听取各方的意见,了解司法工作的不足,及时改进工作方式方法,更好地做到公正司法、为民司法。(王淯滢 陈宝清)

责任编辑:张晓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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