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言法语”需落实国家语言文字规范

2015-12-22 10:24  来源:检察日报

  法治规范首先是法律表达规范。法治思维的工具是法律语言———“法言法语”,它是法律制度的表现形式和载体,是立法、司法、执法、普法、依法治理等法律行为中必需的专业交际工具。法律语言形式的规范与否,直接决定了法律内容、法律理念能否得到有效的传播沟通以及在理解基础上的执行。因此,法律人员要有较强的语言文字规范意识,要对国家相关语言文字规范进行科学的贯彻与落实。

  语言文字规范层面

  在语言文字规范层面,首先要了解国家层面语言文字规范体系的地位和构成,重点掌握与法律表达密切相关的规范。

  语言文字规范本身就是一种法规。先秦时期将“析辞擅作名者”视为“大奸”,后来历代都有相应的政府部门管理语言文字的社会应用。新中国成立后,我国设立了文字改革委员会,1984年更名为国家语言文字管理委员会(下称国家语委),十几个与语言文字应用有关的国家部委都成为国家语委单位,但目前公检法机关未列其中。2001年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语言文字法》,标志着我国语言文字管理已经上升到国家法律层面,其他规范都可以看作是这一部立法的细则或补充性规范。它们构成一个系统的、严谨的语言文字规范法律法规体系,有效地引导、规范社会及各专业领域语言文字的应用。

  法律人员首先应当掌握和贯彻国家制定的相关语言文字规范和语言学界认可的系列准规范。前者多以法规、规范、绿皮书或推荐性国标(GB-T)的方式存在,后者则一般指带有规范性质的现代语文词典或教科书、语言手册等。

  目前的语言文字规范大约不到200件,其中很多是与计算机信息处理相交叉的。法律人士只需要了解与法律表达最相关的规范即可。例如规整读音的《普通话异读词审音表》,规整字种、字形的《通用规范汉字表》和《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规整异形词书写的《第一批异形词整理表》等。另外,还有严格规范标点使用的《标点符号用法》(2011),统一法律文本中数字使用的《出版物上的数字用法》(2011),法律文本中涉及拼音使用的《汉语拼音正词法基本规则》和一些人名、地名拼写规范等。

  其次,了解语言文字规范在法治规范中的重要性,需要法律人员带头模范遵守,提升能动性,否则,将削弱法律的权威性与公信力。

  法律交际是和每个人息息相关的专业交际行为。法律人员在和民众交际中,一方面要坚持法律语言准确性、无歧义等原则,另一方面还要重视语言的基本读音、异体字、异形词等方面的规范。规范准确的语言表达是检察官、法官专业性的表现,如果这方面出现问题,可能会让群众在质疑司法人员专业和水平的同时,进而质疑司法的权威性和公正性,从而产生不可挽回的负面社会影响。

  公检法是民众公认的权威专业机构,司法语言是最讲究准确性、得体性的应用性语言材料,各行各业一般会把这些材料作为模板来进行模仿和学习。司法文书一些表达上的小规范问题有时会被放大,语用偏误也可能会被教科书、学术研究等引作反面材料进行示例分析,并随教学及学术会议等传播开来。久而久之,公检法机构的模范作用就会消解,公检法形象也会受到影响。目前,这个问题已经引起公检法机关的充分重视。例如北京市检察院就确定2015年为司法文书规范年,委托中国政法大学法律语言研究中心全面研究起诉书等司法文书中不规范的语言问题,捉“语虫”,然后提出规范建议,编纂规范手册,进行语言文字规范培训,以期快速提升司法文书表达的规范性。这是一个很好的趋势。

  再次,了解在执行和贯彻语言文字规范中,对规范的效力及争议问题需具有的正确对待方式。语言文字规范是推荐性与强制性、柔性引导与刚性规定、学理性与社会约定俗成性的辩证统一。国家语委已经有明确规定的形音义用等规范,没有争议、界定比较清晰明确的,应该维护规范的刚性,必须模范遵守(如异形词中的“人才”不能再写作“人材”等)。而推荐性的语言文字规范中,有些有争议的,要辩证对待,视社会语用情况处理。

  语言文字规范没有覆盖到的层面

  语言文字应用有其社会性、约定性,目前国家层面只是针对客观性比较强、易引起语用混乱的读音和字形词形进行了规范。语言文字规范面没有覆盖到的,可根据被称为准规范性质的规范词典、教材以及权威语料库等进行处理。

  对易读错、写错的字词的规范。易读错的字词主要出现在口语(如法庭语言)中,易写错的字词主要出现在书面语中。前者如起诉中口头读出来的徇(xǜn)情枉法、罚不当(dāng)罪、法不阿(ē)贵、令人发(fā)指、卖官鬻(yǜ)爵等;后者如在一些司法文书中可能出现的针砭(贬)时弊、部(布)署已定、认识肤(浮)浅、融会(汇)贯通、徇(殉)私舞弊等。对以上这些拿不准或存有怀疑的地方,一定要勤查权威性、规范性语文词典如《新华字典》《现代汉语词典》等,还可以通过计算机校对软件进行辅助处理。

  对词汇的规范。要充分利用规范性语文词典、同义词辨析词典、虚词词典、大型历时词典等进行权威性的引导。例如“期间”“其间”这对同义词,通过对4000份司法文书语料的检测,发现其使用情况非常混乱。其实二者有本质的区别,查一下同义词词典,很容易厘析清楚。“期间”不能单独充当时间状语,使用时它的前面必须添加修饰语,如“服刑期间”。而“其间”可以单独使用。

  对语法的规范。这方面的规范要依靠各种现代汉语语法教材和语法手册进行专业引导。例如,立法语言中规定数量范围时关于“本数”的界定问题,民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都包括本数,而所称的“不满”“以外”则不包括本数。再如“和”既有连词用法,又有介词用法,在宪法的表述上就用“和”表连词用法,用“同”表介词用法。这些都与语法手册的原则是大体一致的。语法层面另外一个问题是成分搭配问题,如“开展严厉打击偷猎国家珍稀野生动物的通告”,“开展”和“打击”后均无明确清晰的宾语呼应。如对这些问题不重视,就会产生法律文本歧义,造成立法漏洞,给司法带来困难。

  对语用的规范。法律语言的语用表述应得当、到位。语用知识很难从语言文字规范、词典和语言手册中获取,但可以使用语料库查证。如表示时间起止是司法文书中常用的表述,起始时间前用不用加“自”就有不统一的地方。这是语用问题,很难从现有语法书上找到答案,只能看语用惯例,循例而为。通过对权威部门发布的法律法规语料库的检索,可得出一些惯例性的使用规律:一般前面有冒号的不加“自”(“元旦:1月1日至3日放假调休”);位于句首一般不加“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免征农产品批发市场);起止时间段在括注内不加“自”;还有的法规表述不用“自”用“从”等。

  对语体的规范。主要表现为统一性。规范的表述有利于维护法律文书的权威性。司法文书有严格的文体格式,一些固定项目或属性表达的统一,会产生整齐的力量。例如表述自然人情况,在不产生歧义的情况下都不用“为”字(“王**,山东人,身份证号码****”)。绰号有特殊的含义,因此要加引号等。

  法律涉及每个人、每个机构,从一定意义上说,法律语言的规范也是为了平易亲民,方便理解传播和使用。不规范的法律文本往往表现为堆砌术语,产生术语丛林,甚至是语言陷阱。因此亲民文本法律语言应尽量做到简化术语,寻找术语使用可接受的替代方式,降低术语密度。

  综上所述,当前法治规范呼唤从法律语言载体规范先行,科学贯彻落实好国家语言文字规范,铺好法治规范的第一公里路。

  (王东海、王洁:分别为鲁东大学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责任编辑:陈叶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