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邓州检察院三举措降低捕后轻刑判决率

2015-12-22 10:05  来源:河南长安网

  捕后轻刑判决率是侦查监督工作考评中的一项重要内容。针对近年来侦监工作中出现的捕后轻刑判决率较高的情况,河南省邓州市检察院深入分析捕后轻刑案件成因,推出三项措施降低捕后轻刑判决率,取得了明显成效。

  慎用逮捕措施。分层把握逮捕条件新规定,加强社会危险性审查。对法定的五种社会危险性,公安机关不说明和提供的,应作出不批捕决定。对于“曾经故意犯罪”,但新罪比较轻微不具备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条件的,可不批捕。对公安机关提请转捕的案件,如不构成犯罪或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或并未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不予以批捕。

  加强受案前审查。着重审查卷宗中有无犯罪嫌疑人具有社会危险性的证据材料,必要时要求公安机关补充完善。对于公安机关提供的社会危险性证明材料,但经承办人结合全案情况综合审查后,认为所提供的材料不足以证明或者说明社会危险性的,不批准逮捕并向公安机关说明不捕理由。

  注重当事人调解。对于可能判处轻刑的刑事案件,注重案件当事人的调解,诸如交通肇事、邻里纠纷引起的轻伤害、寻衅滋事等轻微刑事案件,要求公安机关在依法处置的同时,协同案发地的村委、群众做好当事人双方的调解工作,在符合法理、情理的情况下促进双方达成调解,保证法律效果的同时降低案件轻刑判决率,实现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和谐统一。

责任编辑:王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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