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沈阳中院”)、辽宁省公安厅机场公安局联合召开“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执行联动工作新闻发布会,并发布了相关案例。
记者从发布会上了解到,2015年初,沈阳中院通过“金雕查控网”系统与省公安厅机场公安局建立执行网络查控机制,极大地提高了执行联动的质效。实施联动以来,机场公安局共接收限制高消费案件1550件次,其中2015年1155次。根据机场公安局的反馈,2015年成功控制被执行人68人次,极大地震慑了被执行人。很多被执行人因此主动要求履行债务或与申请人达成和解,以希望尽快解除限制。
据沈阳中院新闻发言人聂雪松介绍,由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规避执行、逃避执行、抗拒执行进而导致“执行难”,其危害性极大。2015年7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进行修改,发布看新的《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据了解,新的《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修改主要涉及三方面内容,
一是明确将信用惩戒的范围拓宽至限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二是明确规定对失信被执行人应当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三是增加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内容与力度。其中,增加对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的限制。同时,加大对单位被执行人及其相关责任人员的限制力度,单位被执行人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明确禁止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四类责任人员实施高消费及有关消费行为。
发布会上,聂雪松表示,2013年,沈阳中院与省公安厅机场公安局联合印发了《执行联动实施办法》,根据该《办法》,执行联动实施机制的内容包括“查询被执行人或者相关责任人高消费(乘坐飞机)记录;限制被执行人或者相关责任人高消费(乘坐飞机);查找、控制被执行人或者相关责任人;其他需要公安机关依法协助的事项”。“该《办法》的实施,对于加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建立健全解决执行难问题长效机制、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发挥了极大的促进作用。”聂雪松说。
此外,记者在发布会上了解到,今后沈阳中院将与机场公安局继续加强合作,只要被执行人有违反限制消费令的行为,一经发现或被举报查实,沈阳中院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机场公安局也将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办理执行案件。“我们也真诚希望社会各界予以协助监督,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违反限制消费令的行为,请向法院举报。”聂雪松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