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省攀枝花中院民三庭在审理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件中,对原审原告范某、原审被告曾某与证人范某某合谋在一审中进行虚假陈述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作出罚款决定。
据了解,曾某系某公司项目经理,在曾某负责的项目完工后,其与范某、范某某三人合谋虚构范某在该公司承包工程中分包劳务产生欠款的事实,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该公司、曾某连带支付欠款。一审庭审中,曾某对范某陈述的虚假案件事实以及诉讼主张全部予以认可,范某某则作为范某的证人出庭作证。基于曾某出具的《欠条》和三人的虚假陈述,导致一审法院错误判决某公司向范某支付欠款382000元。三人的行为已经构成妨害民事诉讼,根据三人行为的性质、情节及各自作用大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攀枝花中院作出对曾某罚款3万元、范某罚款1万元、范某某罚款1万元的处罚决定。因曾某下落不明,罚款决定书依法对其公告送达。范某、范某某领取罚款决定书后未提起复议并主动缴纳罚款。
攀枝花中院民三庭针对案件当事人虚假诉讼、虚假陈述的行为,通过当庭告知、证人签署保证书等方式,明确告知当事人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以及进行虚假诉讼、虚假陈述等行为面临的法律后果。此次处罚保护了诉讼主体的合法权益,彰显了法院打击虚假诉讼行为的决心,大力提升了司法公信力。攀枝花中院相关负责人表示,将继续在依法治市中发挥主力军作用,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和服务。(王金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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