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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深化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改革

2015-12-15 12:42  来源:内蒙古法制报

  按照最高检、司法部和自治区党委的改革部署,由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法制处牵头,对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进行改革。改革主要内容是将人民监督员的选任及管理权限从检察机关转交至司法行政机关,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人民监督员的选任、培训、考核和奖惩等管理工作。这项改革是中央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顶层设计,也是自治区党委要求2015年年底前完成的一项重大改革任务。司法厅提前谋划,积极作为,稳步推进承担的改革任务。

  加强沟通协调开展先期试点

  2014年9月,最高检、司法部下发了《关于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司法厅随即联合转发《意见》,并确定在赤峰市、通辽市先期开展试点工作。在司法厅会同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组成调研组赴通辽、赤峰市进行调研提出整改意见后,11月,赤峰市率先按照新的选任方式选出35名人民监督员,2015年4月,通辽市也认真制定实施方案,选出28名人民监督员。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为随后的改革工作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做法,对其他盟市起到很好的借鉴作用。

  制定实施方案全面部署改革

  2015年3月,最高检、司法部印发了《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方案》,经自治区社会体制改革专项小组批复同意,4月21日,自治区检察院、司法厅联合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方案》着眼加强对检察机关职务犯罪案件查办工作的外部监督制约,明确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从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监督范围、监督程序、知情权保障等方面提出了具体改革任务。4月23日,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司法厅在赤峰市联合召开全区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现场推进会。此次会议的召开,标志着全区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全面启动。

  严格标准程序做好选任工作

  5月20日、25日,自治区司法厅通过各大媒体两次发布公告,在全区范围内面向社会公开选任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6家网站同步予以发布。6月23日报名工作结束,初步审查170人符合选任条件,从中确定120人作为接下来的考察对象。经过严格的资格审查、调查核实,最终确定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拟任人选80名,并于8月13日在司法厅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示。10月13日至14日,对155名人民监督员进行了初任培训。目前,全区12个盟市的选任工作已全部结束,全区共选任人民监督员458名。

责任编辑:王燕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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