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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对国内最大“老鼠仓”案再审改判

2015-12-11 15:51  来源:法制网微信公众号

  2015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广东省深圳市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对该院再审的被告人马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依法对马乐改判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913万元;违法所得人民币19120246.98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该案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作出判决后,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最高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作出上述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经再审查明,原审被告人马乐在担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博时精选股票证券投资经理期间,利用其掌控的未公开信息,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交易活动,买卖股票76只,累计成交金额人民币10.5亿余元,案发后马乐投案自首的事实与原审认定一致。另查明,马乐非法获利数额应为人民币19120246.98元,原审认定马乐非法获利数额人民币18833374.74元属计算错误,应予更正。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原审被告人马乐作为基金管理公司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证券交易活动的行为已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根据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规定,应当参照该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之规定进行处罚。从该罪的立法目的、法条文意及立法技术看,应当适用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的全部规定。马乐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活动,累计成交金额人民币10.5亿余元,非法获利人民币1912万余元,其犯罪数额远远超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且案发时属全国查获该类犯罪数额最大者,应当认定其犯罪情节特别严重。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对马乐本应在五年以上十年以下判处刑罚,鉴于马乐能主动从境外回国投案自首、退还了全部非法所得和全额缴纳了罚金,认罪悔罪态度良好等情节,对马乐可予减轻处罚。原审裁判因对法律条文理解错误,导致降格评判马乐的犯罪情节,对马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不当,应予纠正。

  司法实践中,对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援引第一款适用问题,存在不同理解。本案的依法改判,不仅有利于正确审理该类犯罪案件,统一法律适用标准,而且有利于加大对该类犯罪的惩处力度,进一步规范我国证券市场管理秩序。

  评论

  依法再审改判 统一法律适用标准

  2015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原审被告人马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再审一案进行了宣判。原审被告人马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913万元;违法所得人民币1912万余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据悉,此前在深圳市中院一审作出判决后,深圳市检察院提出抗诉,广东省高院二审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原裁判生效后,最高检按审判监督程序向最高法提出抗诉,最高法经依法审理作出上述判决。

  此案为目前进入审判程序的“最大老鼠仓”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最高检抗诉的案件,最高法可以直接审理,也可以指令下级法院审理。本案由最高法直接进行审理、判决,意义在于通过对个案的审理明确相关的法律适用问题,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对于今后各级法院审理此类案件具有指导意义。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是落实司法责任制,实现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现实需要。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推进,独任法官或合议庭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将更加广泛,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一些法律条款的适用问题,往往存在不同理解,给办案法官带来难题。具体到本案来说,争议焦点在于如何理解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的规定,即对于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是否存在“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两个量刑档次。最高法认为,根据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的规定,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应当具有“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两个量刑档次。马乐利用其掌握的未公开信息,从事相关证券交易活动,买卖股票76只,累计成交金额人民币10.5亿余元,非法获利人民币1912万余元,应当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原一、二审裁判对于法律的理解不准确,因而对该案进行了改判。本案的依法改判,为正确审理该类犯罪案件,提供了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有利于加大对该类犯罪的惩处力度,进一步规范我国证券市场管理秩序。

  本案中,虽然马乐的行为属于“情节特别严重”,按照法律规定,应在5年以上10年以下判处刑罚。但其同时具有投案自首、积极退赃、罚金刑全部履行和认罪态度好等多个法定及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因此,综合全案的情节,对其依法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已能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此案的依法改判,体现了最高人民法院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必将进一步提升司法公信力。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无论是公开开庭审理,依法接受社会监督,还是在案件审理中充分保障被告人和辩护人的诉讼权利,这些在个案中体现出的细节,都将对法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努力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等产生积极地示范意义。

  (文章源自 法制网 法制日报)

  本期编辑:刘紫瑞

责任编辑:黄海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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