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十大法援案例关注民生热点

2015-12-10 10:05  来源:四川法制报

入选案例极富典型性和借鉴意义,涉及劳动报酬索回、见义勇为、老残扶养、工伤、家庭暴力等方面

四川十大法援案例关注民生热点

农民工代表送上锦旗

  法律援助是国家建立的保障经济困难公民和特殊案件当事人获得必要的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无偿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法律援助工作还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

  2015年8月,四川省启动首届十大法律援助优秀案例评选活动,旨在认真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推动法律援助案件办理质量的提高,增强法律援助工作者的荣誉感和使命感,丰富法律援助文化建设。近日出炉的“四川省首届十大法律援助优秀案例”,汇集了我省优秀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工作者经办的典型案例,具有极强的社会关注度,贴近民生,覆盖面广。

  评选活动的评委之一,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陈山表示,最后选出的十大优秀法律援助案例,案例分析透彻、有典型性和代表性,对此后同类案件办理有着很强的借鉴意义。推荐的案例涉及健康权、劳动报酬索回、见义勇为、老残扶养、工伤、社区矫正、家庭暴力等社会大众关心的热点问题。案例中展示出的法律援助律师的风采、艰辛和责任感,有助于推动法律援助的自身交流和业务能力的提高,有助于鼓励法律援助律师多办案、办好案,提高案件办理质量。

  四川首届法律援助优秀案例

  一等奖

  矫正对象再犯罪司法助理员是否涉罪引争议

  【报送单位】

  宜宾市法律援助中心

  【承办人】

  四川省宜宾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古兴富 龙罡

  2012年11月1日凌晨4时许,宜宾市翠屏区金江桥头发生一起持刀杀人案。凶手冯某与他人发生口角后,持刀故意伤害致一人死亡。同日,冯某被执行逮捕。

  因为冯某犯案时还处于社区矫正期间,是宜宾市南溪区矫正对象。负责冯某矫正工作的南溪区某乡司法助理员郑某,因矫正对象冯某重新犯罪致人死亡,2013年9月29日,被南溪区检察院以玩忽职守罪提起公诉,成为全省首例《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生效后因社区矫正工作被公诉的案件。

  公诉机关认为:冯某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未向司法所请假,擅自离开居住地到翠屏区,多数时间居住在翠屏区朋友家中,长期脱离监管。被告人郑某在此期间没有采取实地检查等有效措施,未能及时掌握和了解冯某动态,在2012年9月了解到冯某外出的情况后,没有及时向司法部门汇报,致使司法部门没有采取相关措施对冯某进行追查,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郑某因其不具有刑事诉讼专业知识,加之其怀孕即将临产,没有足够精力应对诉讼。郑某向宜宾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庭审中,援助律师提出:被告人工作存在失误,但这种失误不具备刑法意义上渎职犯罪的主观要件,被告人不具备玩忽职守罪的主体身份;冯某外出作案,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是由多种原因造成的,结果与被告人行为之间没有引起与被引起的因果关系。

  南溪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冯某致人死亡的结果与郑某履职不到位之间不存在直接、必然的因果关系,郑某虽有履职不到位的行为,但不属于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判决被告人郑某无罪。

  2014年10月22日,南溪区检察院提出抗诉,案件进入二审程序。二审法院认为郑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终审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专家点评】

  本案具有典型性,作为全省首例《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生效后因社区矫正工作被公诉的案件,涉及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渎职犯罪的认定,反响较强,对类似案件有借鉴价值,意义重大。同时,本案对于目前大力克服公务员“不作为”状态下注意怎样正确认定其工作“失职”与“渎职犯罪”的界限,意义十分重大,值得探究。

  法律援助律师的辩护思路正确可行,重点从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入手,明晰了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职责与被矫正人员致人死亡的因果关系,法理分析实事求是合情合理,结论中肯。辩护意见得到了法庭采纳,不仅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更重要的意义在于给与了相同人群工作的信心,社会效果突出。

  让见义勇为不再“流血又流泪”

  【报送单位】

  四川省简阳市法律援助中心

  【承办人】

  四川阳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进简阳市法律援助中心 汪春艳

  “抢劫啊!抢劫啊……”2013年11月9日16时许,成都市万贯机电城外一名男子大声呼喊,并奋力追赶一辆摩托车。

  原来,呼喊者陈某在途经机电城时,两名骑着摩托车的男子樊某和周某突然出现,一把抢走他脖子上的金项链。陈某大喊,并拖住一名劫匪,摩托车也被拽倒在地。这一幕,恰好被路过的谢某见到。谢某迅速冲上前去帮忙拽住劫匪欲夺回项链。两名劫匪竭力反抗,慌忙逃窜,陈某和谢某紧追不舍。追赶过程中,劫匪樊某持刀刺中了谢某左大腿动脉血管。谢某终因失血过多救治无效死亡。

  谢某的突然离世让其家庭陷入困境,谢某上有80岁的老人,下有读大学二年级的儿子,其妻袁某是一名普通员工,收入微薄。因抢救而产生的医疗费及处理后事的费用也未得到解决。

  无奈之下,袁某来到了简阳市法律援助中心。援助律师先后多次到袁某家及派出所等地详细了解案情,及时调取相关案卷证据材料,分析案情,商定诉讼策略,并依法将刑事被告人樊某和周某列为共同被告,要求两名被告对谢某亲属承担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人身损害连带赔偿责任。

  通过援助律师半年的不懈努力,双方对民事赔偿达成了一致意见:由被告樊某赔偿被害人谢某近亲属人身损害赔偿金14.6万元。被告人樊某和周某所涉刑事犯罪经成都市中院审理,最终以抢劫罪判处樊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周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1万元。

  【专家点评】

  本案具有典型性、标志性,非一般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而是见义勇为当事人成为刑事案件受害人而不幸牺牲后能否获得死亡赔偿的特殊案件。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理应得到法律的保护,彰显了中国法律援助的制度价值,有助于弘扬社会正能量。

  援助律师尽责履职精神可嘉,不懈努力,大胆探索,积极协调,运用法律武器向侵权人申请补偿,使见义勇为不再“流血又流泪”,起到很好的社会示范作用,既依法惩治犯罪又最大限度维护被害人正当权益,受援人获得了较大数额的经济赔偿,解决了受援人实际困难,社会效果突出。

  二等奖

  车祸后遭妻离弃法援“帮人帮到底”

  【报送单位】

  成都市法律援助中心

  【承办人】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新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鲁小莉新都区法律援助中心 曾仲达

  2013年6月,全身多处残疾的汪某被亲友用担架抬着,从镇上到区上,再到省上反映情况。

  汪某户籍本为四川乐至,因与熊某结婚,“倒插门”至新都区清流镇柳泉村。2010年5月16日,汪某搭妻弟的货车,在新都区新新路新繁至东林村路段与陈某驾驶的奔驰车(车主为潘某)相撞,事故致汪某受伤住院。经交警部门认定,妻弟熊某、肇事者陈某承担事故同等责任,汪某无责任。汪某因伤致残,经司法鉴定为一处三级、一处八级、一处十级伤残,生活无法自理。经诉讼程序,妻子熊某拿到赔偿款项,却离家出走,不再照料重病在床的丈夫,还扬言离婚。汪某称自己对赔偿数额及赔偿款去向均毫不知情,于是发生了文章开始的一幕。

  新都区法律援助中心得知情况后,主动对汪某予以援助。律师走访了汪某本人及其亲人及他居住的村社,并到保险公司查询该交通事故案赔款支付情况。从肇事者陈某、奔驰车主潘某口中得知,与他签订赔款分配协议的是汪某之妻熊某,而汪某表示完全不知情。保险公司则表示,2011年6月8日向熊某银行账户汇款两笔,分别为89294.89元、95066.92元。

  援助律师初步查清,汪某应获保险公司赔款被熊某等人不当得利分配。2014年8月,援助律师代汪某向新都区法院起诉,请求确认熊某未经汪某方同意就与陈某、潘某达成的赔款分配协议无效。

  2014年10月24日,法院判决支持了该请求。被告熊某及陈某、潘某等不服,向成都中院提起上诉。2015年1月7日,成都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最终,汪某拿到赔款共计225066.92元。

  【专家点评】

  新都区法律援助中心及时介入汪某案件,引导其通过法律途径理性维权。本案一波三折,历时五年,且法律关系复杂,查证困难。但法律援助人员本着“帮人帮到底”的精神,积极作为,多方施援,为被援当事人获得了最大利益。

  法律援助人员在办案和评析中,能细致梳理法律关系,准确适用法条精神,说理充分,体现了人文关怀和较高的专业素质。法律援助弱势者是社会公平正义的体现,还受援人公道,还让人感到法律援助之作用、之必要。

  跨省办案 27名川籍农民工拿回欠薪

  【报送单位】

  达州市法律援助中心

  【承办人】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余江达州市达川区法律援助中心 曹世雄

  2013年3月26日,天津市武清区石各庄镇敖南村委会与天津市津渝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约定由承包方承建敖南盛百世庄园一期项目。项目总工程价款5063万余元,工程共九个班组,务工农民工400余人,其中杨某系川籍农民工班组长。工程从当年4月开始,到10月杨某带领的班组仅收到津渝劳务公司支付的工资7万余元,生活费3000元。

  2013年10月30日,津渝劳务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被天津市宁河县公安局以涉嫌诈骗罪拘留,后被批捕。该公司几近瘫痪,账上无钱支付。杨某等人多次向天津市各级政府部门反映情况,无果。

  眼看年关将至,杨某等人向四川省政府有关部门和达州市政府有关部门电话求助,希望家乡政府伸出援手。2013年12月29日,达州市达川区政府组建了由劳动、司法、信访等部门组成的维权工作组,达川区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援助律师随同维权工作组赶赴天津市,全力维护川籍农民工合法权益。

  2014年1月1日,维权工作组进驻天津市武清区,与天津市武清区信访办、人社局、石各庄镇政府等部门联系,积极组织开展农民工座谈、清理审核欠薪情况、协调欠薪方筹资等工作。经过与天津市武清区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多次商讨解决欠薪方案后,工程承包用工方、发包方共同确定津渝劳务公司拖欠杨某班组27名农民工工资45万余元,拖欠杨某工程款30余万元。在多次调解无果后,天津市武清区石各庄镇政府启动维稳应急预案,杨某等27名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45万元由镇政府先行垫付。

  【专家点评】

  本案是援助机构通过跨省联合办案,为受援人追回了劳动报酬。涉及跨省农民工欠薪问题,地域跨度大、牵涉人员多、涉案金额大,其妥当处理对于国家和社会稳定有重要意义。

  维权工作组政治敏感性强,正确适用相关规章和司法解释,还善于整合省际机构力量形成合力,推动问题妥善解决,行动快,效率高,值得肯定。

  “非诉”讨薪 探索法援办案新模式

  【报送单位】

  眉山市法律援助中心

  【承办人】

  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廖树清 郑庆红

  2015年6月25日,眉山市东坡区法律援助中心历时8个月,采取沟通、协调等非诉方式,成功为四川籍和广西籍共计49名农民工讨回被拖欠2年多的工资218.8万元。农民工代表为东坡区法律援助中心送上锦旗:“情系弱势一身正气保和谐,勤政为民两袖清风好公仆”。

  2014年11月10 日,刘某等5名农民工代表到东坡区法律援助中心反映:49名农民工(四川籍37人,广西籍12人)从2012年起在四川某公司广西业务段工程队务工两年,被拖欠工资218.8万元。此案涉及人数多,涉案金额大,又是年关将至,异地维权,案情重大疑难。

  东坡区司法局主要领导听取汇报后,决定成立讨薪专案工作组。

  工作组对农民工提供的欠款清单、工程项目合同、工程发包方的工程款转款凭证等证据材料反复研究,综合分析了采取诉与非诉方式办案的利与弊,从最有利于受援人的角度出发,最后制定了“非诉”讨薪方案,即先协调后仲裁或者起诉,着力打好“四张牌”,即政策牌、法律牌、维稳牌、亲情牌,直接与该公司董事长沟通,释明法律,畅说亲情。很快,该公司答应分四次付款,所有款项直接打到农民工代表账户上。2015年6月下旬,所有欠款全部到账。

  【专家点评】

  本案涉及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牵涉人数众多,涉案金额巨大,妥当处理本案意义重大。办理本案中,法律援助中心能调则调,宜诉才诉,用柔情化解纠纷,用真情解决困难,做到服务人性化,办案增和谐,维护了困难群众合法权益,保障了社会公平正义,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

  同时,本案组织有力,打蛇打七寸,问题抓要害,探索了处理此类法律援助案件的新模式,即组成讨薪专案工作组,有力保证了法律援助的成功。法律援助工作开展扎实,采取积极措施与相对人沟通、联络,敲定支付方案,实现了受援人的请求与主张。

  三等奖

  公司拆房职工被诉法援辨明“虚假诉讼”

  【报送单位】

  绵阳市法律援助中心

  【承办人】

  四川风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吴崇文绵阳市涪城区法律援助中心李祖勇

  李某等6人原是绵阳市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职工,他们的公司在改制前为四川省某运输公司。作为当时的一项公司福利,从上个世纪70年代、80年代开始,他们就一直租住在该公司的筒子楼里,并按照1元/㎡的租金标准向公司缴纳租金和水电气等费用。但去年,李某等人却被公司告上法庭。

  事情的起因还要从绵阳市的棚户区改造说起。原来,该汽车运输公司计划根据绵阳市棚户区改造要求,对李某等人租住的筒子楼所在地块进行改造,于是要求李某等人搬离筒子楼,退还公产房。但由于该公司与李某等人就拆迁补偿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李某等人拒绝搬出。2014年8月3日,该公司将李某等人诉至绵阳市涪城区法院,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租赁合同关系,判令李某等人搬出租住的房屋。

  李某等6人均系下岗职工,街道办事处帮助他们申请了法律援助,涪城区援助中心按规定指派了律师予以办理。律师详细了解本案的相关情况,查阅了相关证据材料后认为,该公司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为由提起诉讼是虚假诉讼。律师向法院提交答辩状表示:“无论从企业改制福利分房的历史遗留问题来说,还是从城区危旧房(棚户区)改造中的拆迁安置补偿不能达成协议的问题来说,都不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应当依法驳回某公司的诉讼请求。”

  2014年11月7日,绵阳市涪城区法院采纳了李某等人承办律师的意见,认为本案系单位内部建房、分房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不属于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遂作出民事裁定书,驳回某公司的起诉。

  【专家点评】

  本案系企业改制、福利分房的历史遗留问题,又涉及到征地拆迁安置补偿争议,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看似是“租房争议”,实则考验人们对历史事实的认知。法援人员面对历史遗留问题,本着尊重客观事实和“生存权至上”的精神,正确判明争讼性质是公司方“试图以虚假的民事诉讼行为,达到征地拆迁的商业目的,侵犯职工的合法权益”,从而取得了法院的支持,难能可贵。

  援助律师的法律功底是办案成功的基础。律师围绕案件是否属于法院受理范围进行调查质证,用法律武器维护了6名职工的合法权益。

  都是传销受害者损失谁来承担?

  【报送单位】

  德阳市法律援助中心

  【承办人】

  德阳市罗江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谢洪刚德阳市罗江县法律援助中心 赵远红

  仁寿县法院对四川幸福缘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高管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依法作出了判决,该案涉案金额4.88亿元,非法获利2.1亿元,发展全国会员达到150余万人。罗江县万安镇农民陈某就是其中的一名会员,同时也是一名受害者。

  2011年10月,陈某把自己多年务工的血汗钱6万元投入公司,成为四川幸福缘某有限公司副经理何某的下线。2012年3月陈某通过唐某向绵阳的欧某推销幸福缘某公司的产品,欧某在详细了解该公司的营销模式和产品后,表示愿意加入成为经销商,并于2012年3月14日交付现金81000元给陈某,后陈某将该款通过何某交给四川省幸福缘某有限公司。2012年4月2日,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四川幸福缘某有限公司的经营活动是传销行为。2012年6月7日,仁寿县法院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了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部分高管的刑事责任。

  2014年3月4日,欧某作为原告,用陈某出具的收条作为证据以买卖合同纠纷起诉陈某,要求解除买卖合同,退还购货款81000元,并且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赔偿其损失。在收到法院的应诉法律文书后,陈某向罗江县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罗江县法律援助中心经过慎重研究后认为:该案件有极强的社会教育意义,虽然受援助人是被告,并且也不是其合法权利受到侵害,但是陈某却是法律上的弱势群体,正因为不懂法而参与传销,并且因传销而导致贫困,为此特事特办,指派了援助律师。

  援助律师到仁寿县法院调取了刑事判决书,确认了相关事实,联系到了何某、唐某。并申请其出庭作证。原告代理人坚持认为原告购买产品和交款的事实真实成立,原告只是普通的消费者,完全不知道公司做的是传销。援助律师提出,如果原告只是普通的消费者,那么对其所购买的产品名称、数量和金额都应该有约定或者双方认可,而原告唯一的证据只是被告出具的收据一份,而该收据同样也证实了原告是想成为幸福缘公司的经销商,所以买卖合同只是形式而没有实质的内容。原告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没有证据加以证明,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罗江县法院采纳了援助律师的意见,并认为原告出具的收条仅能证明向被告交付现金的事实,并不能独立证明买卖合同关系的成立,原告主张和被告之间构成买卖合同关系的证据不足,为此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原告并未上诉,接受了法院的判决结果。

  【专家点评】

  传销被称为“经济邪教”,以其涉及人员多、受众毒害深、社会危害大等特点,严重侵蚀了社会肌体。四川省幸福缘某有限公司披着“合法公司”的马甲,以销售商品为掩护,以高额返利、高额回报为诱饵,通过发展经销商、业务员等形式从事传销活动。在本案中,欧某、陈某为了追求一夜暴富而参与传销,造成了经济利益损失,两人都沦为了传销行为的受害者,确实是害人害己。

  传销作为法律明令禁止的行为,有其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对传销犯罪在实施强力打击的同时,挽救和援助受害人也是社会不容忽视的重点,这或许是该案件更大社会意义所在。

  长期家暴酿惨案法能容情获缓刑

  【报送单位】

  广安市法律援助中心

  【承办人】

  四川信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苟占芳广安市法律援助中心肖世春

  援助律师第一次见到石某,她面容憔悴。两个多小时的会见,她反反复复地说着一句话:“我真的没有想过要杀死他”。

  石某有一个19岁的女儿刚刚进入大学,8岁的儿子跟随外公外婆在老家读小学二年级。丈夫杨某和她都没有多少文化,两人在县城打些小工维持家庭生计。然而,丈夫杨某嗜酒如命,常常深更半夜酒气熏天才回屋,稍有不顺便对石某拳脚相加。

  近二十年来,石某忍气吞声。2014年11月8日晚,杨某又外出喝酒,直到第二天凌晨方才回家,醉醺醺地踢打着他们租住房屋的卷帘门。仅仅因为石某开门动作较慢,他便抓住石某一顿拳打脚踢。石某想反抗,杨某抓住又是一顿暴打。情急之下,石某拿起桌上的水果刀抵挡,不经意间刺到了杨某的后腰。看到杨某血流不止,石某顿时吓傻了,醒悟过来赶忙叫来邻居将杨某送往医院抢救,但杨某终因失血过多死亡。

  在医院抢救杨某时,石某如实向医生和护士陈述了事发经过。公安机关接到医院报案后,派员赶到医院,石某又如实向公安人员陈述了案情,后被岳池县公安局刑拘。该案由广安市检察院审查起诉,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向广安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

  广安市法律援助中心接到广安市中级法院指定辩护的通知,指派了援助律师。援助律师多次会见被告人,反复研读案卷材料,还三次到杨某的老家,了解杨某和石某家庭经济、夫妻感情和杨某石某的各个方面的情况,听取村民们对这件案件的看法。

  案情详尽于心之后,援助律师最后决定从石某具有自首、被害人有重大过错两个主要方面为石某提供辩护。庭审过程中,援助律师从石某具有自首、如实供述案情、系初犯、积极抢救被害人、取得被害人家人的谅解、当庭自愿认罪、悔罪等情节、群众请求对石某从轻判处、被害人有重大过错等方面,从法、理、情多角度、全方位为石某辩护。其提出的辩护意见得到广安市中级法院支持,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石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专家点评】

  家庭暴力具有普遍性,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当前社会热点问题之一。施暴者遭受家暴反噬已屡见不鲜,一损俱损,整个家庭成员都是家暴的受害人。案例被告既因伤害丈夫引起公诉,又因家庭暴力、虐待等情形得到法律援助。

  刑案辩护对律师而言历来充满风险,涉及本案又颇多争议。据统计数据表明,妇女长期受家暴,以暴制暴酿命案,一直以来数量大、判刑重。本案援助律师从案件细节着手,成功调查取证、据理力争,适用法条清晰,逻辑推断正确,吻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使法官采纳了证据,作出公正判决,被告权益得到维护。它不仅具有个案公平正义的积极意义,也是对家暴零容忍的一种宣示。

  聋哑人集团盗窃案省市区组建最大法援团

  【报送单位】

  广元市法律援助中心

  【承办人】

  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何泽广元市法律援助中心何蓉

  2012年12月,广元市连续发生多起盗窃案。广元警方经过侦查,破获了一个操纵聋哑人盗窃的特大犯罪团伙。办案人员介绍,犯罪嫌疑人均选择街面商铺作案,案发地都曾出现只用手势与人交流的可疑男子,落网的嫌疑人几乎都是聋哑人。经查,该团伙自2012年以来流窜作案上百起,成员多达50余人,全部犯罪金额239347元。团伙成员除一人外,均为聋哑人。2013年年底,此案21名犯罪嫌疑人被抓获。

  该犯罪团伙主要犯罪嫌疑人贾某等21名聋哑人因涉嫌盗窃罪先后被广元市公安局元坝分局刑事拘留,后经广元市元坝区检察院批准逮捕,被羁押于广元市看守所。2013年1月初,昭化区公安机关向当地法律援助中心发出法律援助通知书,四川省法律援助中心得到消息后,迅速作出工作部署。

  为维护这些聋哑人的合法权益,此案被作为省市区司法行政部门和法律援助机构三级联合办理的重大案件,组建了近年来我省规模最大的刑事法律援助律师团——由21名省、市、区资深律师组成的法律援助律师团,免费帮他们打官司。入选法律援助律师团的律师,均为执业3年以上,有刑事辩护专长的律师。援助律师们根据被告人多是聋哑人的特点,制作了大量文字、图片材料,和被告人进行书面交流。

  1月13日9时,此案在广元市昭化区法院开庭审理。最终,21名被告人中,3名被告人被免予或不予起诉,10多名被告人被认定为从犯。【专家点评】

  本案关系到涉嫌犯罪的残疾人权益保障问题,并且涉案人数众多,情况复杂,社会关注度高。同时,本案是新刑诉法实施后,广元市法律援助机构承办的第一例侦查、审查起诉、一审审判三个阶段提供法律援助的重大刑事案件,累计提供刑事法律援助48人次。

  作为近年来四川省最大的一起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省、市、区司法行政部门全程跟踪、指导、监督,三级法律援助中心认真组织实施法律援助,参与律师尽职尽责,切实保障了这一特殊受援群体的合法权益。三级联动的工作机制,实现了法律援助资源跨区域整合,构建起全域法律援助网络,锻造了公共法律服务拳头产品,有利于为更多困难群众或特殊群体提供便捷优质的法律援助服务。

  坝坝宴上发生意外多方协调调解结案

  【报送单位】

  泸州市法律援助中心

  【承办人】

  泸州市龙马潭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叶惠宋玉洁

  2013年2月13日, 正值农历正月初四,本来是一个祥和平安的春节,泸州市龙马潭区胡市镇居民冉某经胡市镇某小学校长钟某同意在该学校操场上大摆农村坝坝宴。时值正午,宾客陆续列席,刘某、徐某等多人作为宾客参加了坝坝宴。

  因举办坝坝宴,学校大门敞开,杨某驾驶小车到该学校操场练车。练车过程中,意外突然发生,杨某驾驶的该车因其操作不当猛然冲向正在校园操场上进行棋牌活动的宾客,当场造成刘某、徐某等人在内的多名宾客受伤,其中两名重伤者经抢救无效死亡。

  由于该案发生在春节期间,且伤亡人数较多,很快造成了较大范围的社会影响。泸州市龙马潭区法律援助中心获悉案情后高度重视,积极为泸州市龙马潭区政府组织的工作组献计献策,提供法律层面的引导,同时为受害者提供切实可行的法律援助。从2月14日至16日,援助律师与胡市镇政府、教育局等部门通力配合,夜以继日组织参与了5次座谈,通过调解快速妥善解决了两名死者的赔偿事宜。

  同时,经过反复论证和征求受害者意见后,援助律师决定为申请人刘某等在内的11人提起健康权纠纷民事诉讼,将肇事者杨某、坝坝宴主人冉某、学校等责任主体诉至法院。

  经过龙马潭区法院前后三次庭外调解,2014年3月19日,4名重伤患者与被告达成一致赔偿协议,被告除承担38万余元的医疗费用外,还向4名构成伤残的原告赔偿共计13万余元。其余7名轻伤患者经调解达成了由被告支付医疗费等费用的调解协议或自行撤诉。

  【专家点评】

  学校本来是读书求学的神圣殿堂,却因当事人的安全意识淡薄、法制观念缺失而摆设坝坝宴,没有取得驾驶资格的杨某擅自驾车,众多偶然因素的结合,酿成了这样一起悲剧。本案直接责任人涉及刑事犯罪,办案程序复杂,耗时长。又因本案涉及11名原告,6名被告,涉案人数众多,因此加大了责任划分难度,案件调解过程中困难重重。

  本案能成功调解结案,促使原、被告双方矛盾的缓和,使每一位受害者的利益得到了最大的维护,援助律师在中间付出的努力功不可没。

  同时,本案组织有力,打蛇打七寸,问题抓要害,探索了处理此类法律援助案件的新模式,即组成专案工作组,有力保证了法律援助的成功。法律援助工作开展扎实,采取积极措施与相对人沟通、联络,敲定支付方案,实现了受援人的请求与主张。

责任编辑:黄海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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