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十大法援案例关注民生热点

2015-12-10 10:05  来源:四川法制报

  三等奖

  公司拆房职工被诉法援辨明“虚假诉讼”

  【报送单位】

  绵阳市法律援助中心

  【承办人】

  四川风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吴崇文绵阳市涪城区法律援助中心李祖勇

  李某等6人原是绵阳市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职工,他们的公司在改制前为四川省某运输公司。作为当时的一项公司福利,从上个世纪70年代、80年代开始,他们就一直租住在该公司的筒子楼里,并按照1元/㎡的租金标准向公司缴纳租金和水电气等费用。但去年,李某等人却被公司告上法庭。

  事情的起因还要从绵阳市的棚户区改造说起。原来,该汽车运输公司计划根据绵阳市棚户区改造要求,对李某等人租住的筒子楼所在地块进行改造,于是要求李某等人搬离筒子楼,退还公产房。但由于该公司与李某等人就拆迁补偿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李某等人拒绝搬出。2014年8月3日,该公司将李某等人诉至绵阳市涪城区法院,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租赁合同关系,判令李某等人搬出租住的房屋。

  李某等6人均系下岗职工,街道办事处帮助他们申请了法律援助,涪城区援助中心按规定指派了律师予以办理。律师详细了解本案的相关情况,查阅了相关证据材料后认为,该公司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为由提起诉讼是虚假诉讼。律师向法院提交答辩状表示:“无论从企业改制福利分房的历史遗留问题来说,还是从城区危旧房(棚户区)改造中的拆迁安置补偿不能达成协议的问题来说,都不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应当依法驳回某公司的诉讼请求。”

  2014年11月7日,绵阳市涪城区法院采纳了李某等人承办律师的意见,认为本案系单位内部建房、分房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不属于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遂作出民事裁定书,驳回某公司的起诉。

  【专家点评】

  本案系企业改制、福利分房的历史遗留问题,又涉及到征地拆迁安置补偿争议,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看似是“租房争议”,实则考验人们对历史事实的认知。法援人员面对历史遗留问题,本着尊重客观事实和“生存权至上”的精神,正确判明争讼性质是公司方“试图以虚假的民事诉讼行为,达到征地拆迁的商业目的,侵犯职工的合法权益”,从而取得了法院的支持,难能可贵。

  援助律师的法律功底是办案成功的基础。律师围绕案件是否属于法院受理范围进行调查质证,用法律武器维护了6名职工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黄海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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