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见义勇为不再“流血又流泪”
【报送单位】
四川省简阳市法律援助中心
【承办人】
四川阳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进简阳市法律援助中心 汪春艳
“抢劫啊!抢劫啊……”2013年11月9日16时许,成都市万贯机电城外一名男子大声呼喊,并奋力追赶一辆摩托车。
原来,呼喊者陈某在途经机电城时,两名骑着摩托车的男子樊某和周某突然出现,一把抢走他脖子上的金项链。陈某大喊,并拖住一名劫匪,摩托车也被拽倒在地。这一幕,恰好被路过的谢某见到。谢某迅速冲上前去帮忙拽住劫匪欲夺回项链。两名劫匪竭力反抗,慌忙逃窜,陈某和谢某紧追不舍。追赶过程中,劫匪樊某持刀刺中了谢某左大腿动脉血管。谢某终因失血过多救治无效死亡。
谢某的突然离世让其家庭陷入困境,谢某上有80岁的老人,下有读大学二年级的儿子,其妻袁某是一名普通员工,收入微薄。因抢救而产生的医疗费及处理后事的费用也未得到解决。
无奈之下,袁某来到了简阳市法律援助中心。援助律师先后多次到袁某家及派出所等地详细了解案情,及时调取相关案卷证据材料,分析案情,商定诉讼策略,并依法将刑事被告人樊某和周某列为共同被告,要求两名被告对谢某亲属承担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人身损害连带赔偿责任。
通过援助律师半年的不懈努力,双方对民事赔偿达成了一致意见:由被告樊某赔偿被害人谢某近亲属人身损害赔偿金14.6万元。被告人樊某和周某所涉刑事犯罪经成都市中院审理,最终以抢劫罪判处樊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周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1万元。
【专家点评】
本案具有典型性、标志性,非一般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而是见义勇为当事人成为刑事案件受害人而不幸牺牲后能否获得死亡赔偿的特殊案件。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理应得到法律的保护,彰显了中国法律援助的制度价值,有助于弘扬社会正能量。
援助律师尽责履职精神可嘉,不懈努力,大胆探索,积极协调,运用法律武器向侵权人申请补偿,使见义勇为不再“流血又流泪”,起到很好的社会示范作用,既依法惩治犯罪又最大限度维护被害人正当权益,受援人获得了较大数额的经济赔偿,解决了受援人实际困难,社会效果突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