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选案例极富典型性和借鉴意义,涉及劳动报酬索回、见义勇为、老残扶养、工伤、家庭暴力等方面
四川十大法援案例关注民生热点
农民工代表送上锦旗
法律援助是国家建立的保障经济困难公民和特殊案件当事人获得必要的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无偿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法律援助工作还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
2015年8月,四川省启动首届十大法律援助优秀案例评选活动,旨在认真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推动法律援助案件办理质量的提高,增强法律援助工作者的荣誉感和使命感,丰富法律援助文化建设。近日出炉的“四川省首届十大法律援助优秀案例”,汇集了我省优秀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工作者经办的典型案例,具有极强的社会关注度,贴近民生,覆盖面广。
评选活动的评委之一,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陈山表示,最后选出的十大优秀法律援助案例,案例分析透彻、有典型性和代表性,对此后同类案件办理有着很强的借鉴意义。推荐的案例涉及健康权、劳动报酬索回、见义勇为、老残扶养、工伤、社区矫正、家庭暴力等社会大众关心的热点问题。案例中展示出的法律援助律师的风采、艰辛和责任感,有助于推动法律援助的自身交流和业务能力的提高,有助于鼓励法律援助律师多办案、办好案,提高案件办理质量。
四川首届法律援助优秀案例
一等奖
矫正对象再犯罪司法助理员是否涉罪引争议
【报送单位】
宜宾市法律援助中心
【承办人】
四川省宜宾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古兴富 龙罡
2012年11月1日凌晨4时许,宜宾市翠屏区金江桥头发生一起持刀杀人案。凶手冯某与他人发生口角后,持刀故意伤害致一人死亡。同日,冯某被执行逮捕。
因为冯某犯案时还处于社区矫正期间,是宜宾市南溪区矫正对象。负责冯某矫正工作的南溪区某乡司法助理员郑某,因矫正对象冯某重新犯罪致人死亡,2013年9月29日,被南溪区检察院以玩忽职守罪提起公诉,成为全省首例《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生效后因社区矫正工作被公诉的案件。
公诉机关认为:冯某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未向司法所请假,擅自离开居住地到翠屏区,多数时间居住在翠屏区朋友家中,长期脱离监管。被告人郑某在此期间没有采取实地检查等有效措施,未能及时掌握和了解冯某动态,在2012年9月了解到冯某外出的情况后,没有及时向司法部门汇报,致使司法部门没有采取相关措施对冯某进行追查,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郑某因其不具有刑事诉讼专业知识,加之其怀孕即将临产,没有足够精力应对诉讼。郑某向宜宾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庭审中,援助律师提出:被告人工作存在失误,但这种失误不具备刑法意义上渎职犯罪的主观要件,被告人不具备玩忽职守罪的主体身份;冯某外出作案,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是由多种原因造成的,结果与被告人行为之间没有引起与被引起的因果关系。
南溪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冯某致人死亡的结果与郑某履职不到位之间不存在直接、必然的因果关系,郑某虽有履职不到位的行为,但不属于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判决被告人郑某无罪。
2014年10月22日,南溪区检察院提出抗诉,案件进入二审程序。二审法院认为郑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终审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专家点评】
本案具有典型性,作为全省首例《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生效后因社区矫正工作被公诉的案件,涉及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渎职犯罪的认定,反响较强,对类似案件有借鉴价值,意义重大。同时,本案对于目前大力克服公务员“不作为”状态下注意怎样正确认定其工作“失职”与“渎职犯罪”的界限,意义十分重大,值得探究。
法律援助律师的辩护思路正确可行,重点从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入手,明晰了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职责与被矫正人员致人死亡的因果关系,法理分析实事求是合情合理,结论中肯。辩护意见得到了法庭采纳,不仅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更重要的意义在于给与了相同人群工作的信心,社会效果突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