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贵州省安顺市消防部门依据《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条令》,结合实际,特制出台了《安顺市消防支队灭火救援指挥长制度(试行)》(以下简称《制度》)。
《制度》明确了灭火救援指挥长级别划分。根据灭火救援组织指挥需要,按行政职务高低,指挥长共分为支、大、中队三级,由消防支队、大队、中队干部分别担任。执勤消防中队至少配备2名中队级指挥长,大、中队指挥长在灭火救援中施行属地优先指挥权。
《制度》明确了灭火救援指挥长职责权限。若中队责任区发生火灾且指挥长在岗时,通常由中队指挥长担任火场指挥。2名(含)以上指挥长同时到场时,由行政职务高的指挥长实施指挥。不具备指挥长资格的中队指挥员实施协同指挥,由下一级指挥长负责向行政职务高的中队指挥员提供作战方案并组织前沿指挥;中队指挥员下达命令或授权指挥后,负责后方指挥,并确保整个灭火救援力量的协同配合。若大队指挥长到达现场时,应根据现场情况,实施指挥或授权指挥。不具备指挥长资格的大队指挥员不得担任火场指挥,应授权中队指挥长担任火场指挥,本人负责后方指挥及参战力量的协调配合。若两个以上公安消防大队协同作战时,在上级指挥长未到场前,应实行属地指挥或授权指挥;消防支队指挥长到达现场后,由消防支队指挥长负责指挥。若发生重、特大火灾及特殊火灾、事故,消防支队指挥长应及时到达现场实施灭火救援组织指挥,如当日战备值班人员中无指挥长参加,应由当日值班首长立即通知至少1名指挥长及时到达现场进行指挥。消防大、中队协助支队级指挥长实施决策与指挥,如接到授权指挥命令,也可行使指挥长权力。
《制度》的制定出台,进一步发挥了各级指挥长在灭火救援组织指挥中的作用,为高效、及时的处置各类灭火救援灾害事故,打下坚实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