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丹东举办全省检察机关“公诉观摩庭”

2015-12-05 13:41  来源:辽宁长安网

  近日,辽宁省检察机关“公诉观摩庭”在丹东举办。这是继2013年全省检察机关办理毒品类案件研讨会暨庭审观摩 、2014年全省检察机关巡回观摩庭之后,第三次在丹东连续举办。连续三年在同一市院举办公诉观摩庭活动,这在全省尚无前例。大连、铁路等7个市(分)院公诉处长、省院公一、公二负责人等、丹东两级院全体公诉人员参加了观摩。 庭后,参加观摩活动的大连、铁路等7个市(分)院公诉处长对本次观摩庭进行了评议。

  此次观摩庭,是由丹东市检察院公诉二处提供的“王伟走私普通物品案”。为搞好这次观摩庭活动,公诉二处做了充分准备。

  一是立意较高。结合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立足解决实际问题,突出实际效果,在2015年上半年围绕执法办案的十三个诉讼环节自行开展案例剖析,并以庭审活动的进一步规范化作为重点,通过开展高层次的庭审实战练兵活动,带动各相关环节的规范化建设。这一设想和举动,得到了省检察院公诉部门的支持、认可。

  二是选材较好。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已经正式施行近三年了,新的刑事证明标准,证据裁判原则等,越来越彰显出生命力,也对执法者在个案中如何予以把握从而实现公平正义提出了很多课题。王伟走私普通物品案,虽然案情非常简单,但却集中了多年来刑事诉讼实践和学界探讨中的许多时新元素,如“零口供”,被告人王伟对驾船伙同同案犯丛培凯,绕关到海上从朝鲜船上接驳货物的行为供认不讳,但是始终否认其主观上明知接运的货物是走私货物;又如推定规则,针对被告人王伟拒不供认的情况,综合运用其从业多年深知从事边贸的规则、作案当时的具体地点和接货方式、作案后取道非设关码头逃离,以及(司法解释的名称)等事实情节,根据法律规定,合乎逻辑地推定其主观上应当知道是在从事走私活动;再如,证据裁判原则,在被告人对主要事实不供的情况下,如何审查、判断和运用大量的间接证据,从而形成一条证据的“锁链”,据以认定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就是对“重证据,不轻信口供”的证据裁判规则的最生动具体的诠释。此外,这是一起追诉案件,公诉二处在引导丹东海关缉私局侦查取证,监督其采取适当的强制措施,纠正其侦查中的不当和违法行为等方面,运用了发检察文书和函件、召开联席会议、口头纠正违法等多种刚性和软性并用的监督手段和措施,既体现了公诉环节的立案监督规范化建设的努力,又实现了规范司法行为的外部拓展。

  三是整合较佳。承办一次全省性的业务实践活动,既是凝心聚力、共谋发展的良好契机,也是鼓足干劲、推出公诉人才的重要平台。省检察院公诉二处温彦龙处长总体调度,公诉一处孙刚处长全力支持,公诉二处的全国优秀公诉人王志勇副处长具体指导,多次审核庭审预案,积极筹划准备方案,提出了许多中肯的意见,为动的效率效果打下了坚实基础。为了成功举办这次观摩庭,主管副检察长范亚敏亲自过问庭审准备等关键环节,选派以往表现优异的优秀公诉人朱晓东和灵气十足的公诉新锐宋爽组成公诉搭档,利用“一老一新”实现优势互补。庭审中,面对被告人装糊涂不认账的态度,有理有据地慷慨陈词,辩驳有力,令人印象深刻。在法庭辩论阶段,宋爽和朱晓东二人既发挥了各自的优势和特点,又体现出答辩内容的互补性和答辩深度的递进性,展现了丹东公诉人新生力量的优良潜质。

  观摩庭审后,在省检察院王志勇副处长的主持下,进行了评议活动。沈铁分院和辽阳、营口、本溪、抚顺、大连等市院先后发表了中肯的点评意见,一致称赞该次观摩庭是一次取得了优良效果的成功的观摩庭。认为,选择一件“零口供”案件作为观摩庭,既体现出勇气,又彰显实力;庭审预案翔实充分,辩护观点预测全面准确,证据链条分析简练到位,两位年轻女公诉人出庭气质好、形象佳,反应机敏,配合流畅,始终牢牢把控着庭审的主动权。尤其值得称道的是该观摩庭举证安排的实用性和合理性,既能够使旁听人员明晰基本案情、掌握听审重点,又不失灵活地发挥发掘了高检院关于格式文书要求的主旨精神等;在坦诚相见的气氛中,各点评人还本着“瑕不掩瑜、共同提高”良好愿望,指出了两位公诉人存在入场仪式不尽规范,个别主要事实讯问深度不够,多媒体设备展示的举证提纲中出现不必要过渡语,个别质证意见过于笼统缺乏针对性,因为紧张而出现口误等问题,并对起诉书制作的个别环节、自首能否认定等,交流了意见和看法。省院在总结点评中,对丹东市检察院选派两位公诉新兵担纲全省观摩庭的做法表示了赞赏,认为这种大胆使用年轻公诉人的创意代表了一种新的培训方向;提出了应当进一步关注量刑辩论的充分性、年轻公诉人在“理性、平和”的同时应进一步强化公诉指控活动的威严性等指导意见,并充分肯定了丹东检察机关多年来坚持以观摩庭活动为载体,为优秀公诉人才的成长搭建平台,发现、培养了多位全国和省级优秀公诉人的务实作风和突出实效。(王平)

责任编辑:王燕薇
相关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