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贵州省政府办公厅获悉,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贵州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根据办法,预警信息是指可能发生或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可以预警的灾害、灾难和事件以及次生衍生灾害信息,按照突发事件分类标准,划分为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四类。社会安全事件的预警信息发布适用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相关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气象部门是预警发布系统的管理机构,承担预警发布系统的统筹建设和管理,结合实际规范预警类型、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影响范围、发布流程等责任权限,管理县级以上预警发布中心。预警信息由责任主体部门负责编制、审批和发布。
办法明确,预警信息内容影响范围超过2个市(州)行政区域或预警级别达到一级(红色)、二级(橙色),经省责任主体部门审批,同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由省级预警发布中心对外发布。预警信息内容影响范围超过2个县(区)行政区域或预警级别达到三级(黄色),经市(州)级责任主体部门审批,同时报市(州)级人民政府备案,由市(州)级预警发布中心对外发布。预警信息内容影响范围在县级行政区域或预警级别为四级(蓝色),经县级责任主体部门审批,同时报县级人民政府备案,由县级预警发布中心对外发布。
办法规定,各级新闻出版广电部门、电信运营企业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有关规定,开通预警信息发布“绿色渠道”,配合责任主体部门和预警发布中心,及时、准确、无偿做好预警信息的发布传播工作。发布一级(红色)、二级(橙色)预警信息,必须在15分钟内向社会公众播发;发布三级(黄色)、四级(蓝色)预警信息,必须在30分钟内向社会公众播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