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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妇联发布"依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十大案例"

2015-12-04 15:14  来源:新华网

【案例三】于某某与梁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

——法院与妇联有效衔接,联手制止对未成年人的家庭暴力

(1)基本案情

2011年12月,于某某向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变更女儿的抚养权。于某某前夫梁某长期在外打工,11岁的女儿与祖母、大伯共同生活,经常遭到殴打和辱骂,且与大伯同住一室,有遭受性侵害的危险。于某某到城厢区妇联寻求帮助,在妇联的帮助下,带走了女儿。2012年1月,于某某与女儿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裁定,法院依法作出人身保护裁定。同月,在法官和妇联维权干部主持调解下,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将女儿的抚养权变更给母亲于某某。

(2)案件办理过程及结果

承办法官在收案当日即向于某某和女儿详细了解了遭受家庭暴力的具体情况,走访了居委会了解于某某女儿生活环境,经评估认为其生活在危险程度较高的环境里,女儿只有与父母在一起才符合其最大利益。妇联维权干部接到于某某来访后,立即前往居委会调查了解,到小学看望。在妇联帮助下,于某某与学校协商带走了女儿,并由学校告知其祖母。2012年1月13日,城厢区人民法院在接到申请后的第二天就依法作出了人身保护裁定,禁止女孩的祖母、大伯殴打、威胁、辱骂、骚扰、跟踪于某某及其女儿,并将保护裁定送达给原告及女孩的祖母、大伯以及协助执行的当地派出所、居委会,请派出所、居委会监督履行。庭审后,法官和妇联干部多次入户做思想工作,从法、理、情的角度耐心开导,使梁某认识到从孩子的健康成长出发,让母亲于某某照顾更为有利,最终同意调解,将孩子的抚养权变更给于某某。

(3)典型意义

目前,处理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难点之一是如何确定是否存在家庭暴力。当事人因年龄小很难全面、清楚地陈述自己的遭遇和诉求,或者因为害怕、被施暴者控制而不敢说出真情。本案办案法官、妇联干部通过向于某某和女儿了解情况、走访居委会等途径,对其生活环境的危险程度做出准确评估,为法院的裁判提供客观依据;难点之二是如何避免未成年人再次遭受施暴。由于未成年人通常与施暴者生活在一起,本案通过妇联的帮助使女孩先行离开暴力环境,法院随即发出保护裁定跟进,避免了祖母、大伯再次施暴以及与母亲争抢孩子,让女孩再次受到伤害的局面。2015年1月1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对受侵害的未成年人,可以由公安机关带离,就近护送至其他监护人、亲属、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这一规定建立了处理家庭暴力的“带离”制度,也为预防和制止对未成年人的家庭暴力提供了法律依据。

【案例四】村民委员会申请撤销林丽某监护人资格案

——村民委员会担任监护人,多部门联动解决安置问题

(1)基本案情

福建省仙游县某村村民林丽某(女)多次使用菜刀割伤9岁的亲生儿子林某的后背和双臂,用火钳鞭打双腿,并经常让林某挨饿。自2013年8月始,当地镇政府、村委会干部及派出所民警多次对林丽某进行批评教育,共青团莆田市委、市妇联等部门也曾联合对林丽某进行劝解教育,但林丽某书面保证后,仍然我行我素。2014年5月29日凌晨,林丽某再次用菜刀割伤林某的后背、双臂,仙游县公安局对林丽某作出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处罚决定。6月13日,申请人仙游县某村民委员会以被申请人林丽某长期对林某的虐待行为已严重影响林某的身心健康为由,向法院申请撤销林丽某的监护人资格,指定某村委会作为林某的监护人。在法院审理期间,法院征求了林某的意见,林某明确表示不愿意随其母林丽某共同生活。

(2)案件办理过程及结果

林某被虐事件经媒体报道后得到当地政府和社会的广泛关注。仙游县政府多次组织教育、公安、民政、法院、团委、妇联等有关部门共同研究解决关于林某的救助、安置、学习及司法保护等问题。仙游县人民法院从最有利于保护林某的角度出发,在深入研究如何启动司法程序、妥善安置等问题的基础上,依法对某村委会以申请人的名义申请撤销林丽某的监护人资格一案予以立案。庭审后,依法撤销被申请人林丽某对林某的监护人资格;指定申请人仙游县某村民委员会担任林某的监护人。案件宣判后,法院与民政、团委、妇联等部门共同研究解决村民委员会直接履行监护职责的现实困难问题,决定委托社会福利机构——某市SOS儿童村代养林某,并安排林某就学,主审法官不定期进行跟踪回访。

(3)典型意义

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若不履行监护职责,甚至对子女实施虐待、伤害或者其他侵害行为,任其继续担任监护人将严重危害子女的身心健康。本案是全国较早依法撤销父母监护人资格的案例。本案根据《民法通则》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从有利于被监护人成长的原则出发,探索由村民委员会作为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主体,并由法院依法指定其作为监护人的做法。之后,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法院、妇联以及社会福利机构积极主动地开展了协商合作,对林某进行了妥善的后续安置,为2015年1月1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有关有权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主体及撤销后的安置问题等规定的出台,贡献了实践经验,并对类似情况发生时,如何具体运作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提供了示范样本。

责任编辑:李镕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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