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福州中院积极维护妇女儿童权益

2015-12-04 20:18  来源:福建长安网

  2012年以来,福建省福州市两级法院每年受理的一审离婚案件数量均在8000件以上。2015年1月至10月,两级法院一审离婚案件的收案数量已突破8500件。“婚姻家庭是社会的‘最小细胞’,家庭是否和睦,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社会的和谐稳定。处理婚姻家庭案件并不简单,因为容易延伸出很多其他的案件。”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委会委员、民一庭庭长陈锐在接受采访时告诉记者。近年来,民一庭在理婚姻家庭案件中,为依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做出了不懈的努力。

  民一庭共有24名法官及书录人员,其中女性18名。“相对来说,女性更细腻也更具亲切感。在办理婚姻家庭案件时会更细致,考虑得更周全。”常年保持女性法官的高占比,让这个曾经荣获福建省“三八红旗集体”、福建省“巾帼文明岗”的集体在处理婚姻家庭案件上得心应手。

  对离婚案件除了简单作出判决

  用心防范化解更为重要

  “我老伴现在好多了,不再像以前那么暴躁了。当时,还好李法官拦住了我。”近日,年逾花甲的王大妈遇到民一庭法官时说道。王大妈对现在的生活很满意,一旁的老伴李大爷听完却不好意思地笑了笑。两位老人与民一庭法官的结识源于他们俩的离婚案。

  王大妈和李大爷结婚30多年。由于李大爷脾气暴躁,俩人经常因为家庭琐事争吵。忍气吞声多年的王大妈一怒之下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一审法院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作出了准许双方离婚的判决。这时的李大爷懵了:“我们就是吵吵架,并没有到要离婚的地步啊。”于是,李大爷上诉至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该院民一庭法官收到案件后,认真查看了相关的案卷资料,并对双方当事人及他们的家人朋友进行走访调查,了解到俩人结婚多年,夫妻感情仍很深。随后,法官又组织两位老人进行调解,发现俩人虽常因家庭琐事争吵,但感情并未真正破裂。王大妈起诉离婚只是希望能借此促使李大爷改正缺点,不是真想离婚。“离婚判决下来了,两位老人其实都后悔了。”承办的李法官笑着说。经过认真合议,二审依法撤销了一审的离婚判决。

  婚姻家庭案件是社会情感与生活稳定的晴雨表,情况比较复杂。案件涉及的不仅仅是一个家庭的问题,也是极易引起社会不稳定的因素。如果处理不好,还会引起其他矛盾和纠纷。因此,在处理这类案件时,防范化解是民一庭法官们很注重的一项工作。为了做好离婚案件当事人的思想化解工作,该庭还特别设立了婚姻家庭案件调解室,并通过编写法治教育读本、上法制课、媒体宣传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我国《婚姻法》。

  在办理离婚案件中将对孩子的伤害降到最小

  对任何人来说,离婚都是一个痛苦选择。而离婚后双方子女所受到的心灵上的创伤更是不言而喻。如何把对孩子的影响和伤害降到最小,在办理离婚案件时,民一庭的法官为此多方考虑,总是十分慎重、妥善地处理孩子的抚养权。

  苏某和董某结婚后于2005年生育一子小董。俩人因感情不和,于2011年开始分居,随后女方苏某提起离婚诉讼,小董的抚养权成了俩人争议的焦点。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丈夫董某的经济条件更好,又有固定住房,小董随其生活对成长更有利。因此,小董被判归父亲董某抚养。

  苏某随即提起了上诉。民一庭陈法官收到该案后经调查,发现小董常年跟着母亲苏某生活,且父亲董某因工作原因长期不在家中。“突然改变孩子已经长期稳定的生活环境,对孩子的成长不利。而且孩子父亲由于工作原因,并不能给予孩子细致的照顾。”民一庭的法官经审理后认为,小董由母亲苏某继续抚养更为适宜。因此,二审作出改判,双方也对探望权作出约定。

  “一审法院单纯考虑到父亲的经济条件优于母亲,可以给孩子更好的生活条件。我们认为,应该要综合考虑各种有利孩子身心健康的因素,为孩子安排最适宜他身心健康成长的方式。”承办法官说道。

  近年来,在福州市中院领导的高度重视下,民一庭将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与特色工作品牌,有计划有步骤地部署开展创先争优工作,积极发挥带头作用,率先成立了“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合议庭”。2013年,民一庭被中华全国妇女儿童联合会、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暨平安家庭创建协调组评为“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先进集体”;2014年,“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合议庭”获“全省法院优秀司法品牌项目”。

  维护妇女权益

  从维护她们在婚姻家庭中的合法权利做起

  “我们没结婚,你这钱就应该还给我!”

  “但是我们酒席都办了,大家都以为我们结婚了,你要我以后怎么办?这是你欠我的!”

  2014年初,小朱经人介绍,认识了和自己差不多年龄的女子小张。双方见面后觉得还不错,双方家长也颇为满意,于是俩人迅速地将订婚提上了日程,小朱给了小张家7万元的礼金。按照农村风俗办了结婚酒,俩人未经登记便开始了同居生活。

  然而,原本甜蜜的生活被鸡毛蒜皮的琐事打败了。本就对对方了解不深的俩人逐渐发现各自的缺点,争吵成了生活的主旋律。共同生活了1年多后,小朱向法院起诉,要求小张返还7万元的彩礼。一审法院作出判决,支持小朱的诉请。

  判决结果让小张颇感委屈,便提出上诉。立案受理后,民一庭的法官找来小张。交流中,法官了解到,小张认为双方办了结婚酒,自己就等于嫁给了小朱。“现在我们过不下去了,但是我以后要再嫁人就带着标签,不好再嫁了啊!”小张觉得小朱应该为这段冲动且短暂的感情付出代价,自己不应该全部返还彩礼。

  “妇女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平等地位是实现其在社会、经济关系中平等的重要根基。维护妇女权益,必须从维护她们在婚姻家庭中的合法权利做起。”近年来,在办案过程中,为化解婚姻家庭案件审理中存在的举证难、认定难、处理难的问题,充分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民一庭创立了“三侧重”保护制度,其中包括同等条件照顾妇女儿童原则及妇女儿童处于诉讼弱势时适当帮助原则等。

  从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承办法官又找来小朱,组织双方做了大量的调解工作。最终,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小张向小朱返还了3.5万元的彩礼,做到了案结、事了、人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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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州市当前离婚案件特点及法官建议

  福州是省会城市,其婚姻纠纷与离婚案件的变化走向亦是全省的风向标。2012年,福州市两级法院受理离婚案件8823件;2013年,受理8405件;2014年,受理8068件;2015年,仅1-10月就受理8541件。离婚案件在数量上占据民事纠纷的较大比例,如果处理不好,还会引起其他新的矛盾和纠纷。为更好地处理此类案件,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的法官通过调研分析一审离婚案件,进行归纳总结,并从法理角度提出建议。

  一审离婚案件的特点

  1、离婚案件的当事人主张权利与理由存在举证较难,法官难以掌握案件真实情况。

  2、夫妇共同财产分割分歧意见较大,法官难以及时公正处理。

  3、女方当事人诉讼能力相对偏低,给法官正常审理案件带来困难。

  4、子女抚养问题日益突出。不再单纯是抚养费、探视权问题,还扩展到子女生病、读大学、出国等大额支出如何承担问题。非婚生子女欺诈性抚养赔偿、非婚生子女等也日渐成为新名词。

  5、离婚主体年轻化,并呈现夫妻年龄偏小、离婚率较高现象。

  6、缺席审理离婚案件增多,许多被告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加大了审理周期和认定难度。

  7、属重新组合后的再婚家庭也渐多。再婚后,由于性格、经济、子女等各种原因导致夫妻婚姻再次解体的案件也呈不断上升趋势。还涉及到双方家庭财产的继承、分割等纠纷,诉争激烈。

  法官建议

  1、坚持合力做好离婚当事人的思想化解工作

  配备一些经验丰富的法官和适当的女法官、女陪审员,专务家事或婚姻案件审判,开导化解当事人的思想疙瘩;调解组织亦可派员介入法院诉前调解,相关社区(单位)组织也应提前配合,主动调处,合力采取调和促好的方式,维护家庭与夫妻关系稳定;无和好可能的,法院不可急于判决,侧重做好劝解工作和解决具体问题,力求调解结案,案结事了。

  2、注重相关证据的收集和诉讼运用

  对于一些有理当事人因证据不足,但必须脱离婚姻枷锁的或维护财产合法权益的,应给予一定的法律帮助,即可增加依职权调查取证的范围与力度,维护合法权益。

  3、大力加强《婚姻法》的有效宣传

  经济发展,相关法律会调整适用,而部分人的思想也会发生变化。要不间断地大力宣传婚姻家庭方面法律知识,增强成年公民法治意识,以防范婚姻纠纷。大力宣传一夫一妻制、夫妻平等的婚姻家庭观念,强化正确的婚恋、婚姻观念、互相忠诚守信等婚姻契约法治理念。加强婚姻管理,清查和制裁违法婚姻,减少离婚案件发生的隐患。正确引导当事人依法维权,避免因婚姻纠纷激化酿成刑事案件。

  4、促进剩余劳动力就地转移投入

  不断拓宽农村劳动力转移的新路子,就地消化农村劳动力,提高本地农民工待遇,减少因农民工的外出流动,增加外出务工人员返家探亲时间和待遇,从根源上解决留守妇女在家“独守空房”、“问题儿童”增多以及避免引发感情婚变事件的现象。

  5、建立网格式“大调解”机制

  重点通过各级各种组织调节婚姻家庭关系,及时化解和减少因一时冲动造成的离婚纠纷和婚姻解体。建立专门的专家调解机构,解答、疏通、协调婚姻家庭问题;调解组织也可及时发现和介入有问题家庭婚姻纠纷调处化解,遏制“冷、热”家暴现象,消除离婚萌态。降低离婚率,促进家庭和社会稳定,达到长治久安。(林珊 邱何娟)

责任编辑:张晓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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