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30日上午,广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听取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郑鄂作的关于推进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情况的报告。据悉,广东省在深圳、佛山、汕头和茂名四个市的中级法院、检察院及各2个基层院开展四项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已取得积极进展和初步成效。
四个试点定位不一
自2014年11月底以来,广东省按照中央政法委批复的《广东省司法体制改革试点方案》,在深圳、佛山、汕头和茂名四个市的中级法院、检察院及各2个基层院,开展四项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试点任务包括:完善司法责任制、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健全司法人员职业保障制度、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
据介绍,根据四个试点市的不同情况,对其改革进行不同定位:深圳为特区法院“先行先试”的代表,着力打造“综合性改革示范法院”;佛山为珠三角法院“案多人少”代表,着力打造“中级法院实践样本”;汕头法院为粤东地区“案少人多”的代表,着力解决人员分流等难题;茂名为经济欠发达地区“人案相对适中”的代表,着力打造“欠发达地区示范样本”。
错案追责落实到个人提升审判质量和效率
郑鄂在报告中指出,从法院自身事权和职责出发,广东省明确了“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司法责任制”的改革思路,将健全审判权运行机制完善司法责任制捆绑在一起,强调责任制的落实:按照“权责统一”原则完善司法责任制,法官、法官助理和书记员按照“1+1+1”和“1+2+N+N”两种模式组建审判单元,落实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明确审判监督权和审判管理权“权力清单”、“负面清单”,建立科学的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将责任落实到个人,真正实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
郑鄂说,此项改革强化法官办案责任意识,正确处理了审判权与审判管理权、审判监督权的关系,避免了过去一些法院简单放权、“一放了之”的“同案不同判”现象,试点法院审判质量各项指标均有所提高,审判效率普遍加快。以深圳为例,2015年1至10月,全市法院共受理各类案件226951件,办结209582件,同比分别增长了36.9%和33.8%。
开展主审法官选任试点扩大至全省各地级以上市
在推动司法人员分类管理上,郑鄂表示,以员额制为基石,将法院人员分为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三类,5年内统筹控制全省法官员额至39%员额红线以内,以主审法官选任为人员分类管理改革的突破口,开展主审法官选任。目前,深圳、佛山、汕头、茂名市试点法院和省法院已基本完成主审法官选任,组建审判责任团队,并完成了法官助理及司法行政人员岗位调整。目前正在衔接做好首批入额法官的确认工作。
郑鄂还透露,省委在总结第一批试点经验基础上,作出启动第二批改革试点工作的决策部署,将其余十七个市的中级法院和下辖两个基层法院以及广州海事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等全部纳入试点范围,并拟于近期召开全省全面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推进会进行动员部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