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中央政法委《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简称“两个规定”)及高检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贯彻执行“两个规定”的实施办法(试行)》、贵州省检察院《关于全省检察机关防范干预过问案件的实施细则(试行)》(简称“实施细则”),防范来自检察机关外部干预和内部违规过问案件的行为,贵州省六盘水市院对全市检察机关防范干预过问案件作出规范。
按照中办、国办和中央政法委印发的“两个规定”、高检院“实施办法”以及省院“实施细则”,准确把握违规过问案件行为界限。
全市检察机关及其办案人员要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办案中不得执行任何机关和领导干部违反法定程序、影响司法公正的指示和要求,坚决杜绝各类干预司法活动、插手案件处理的行为发生。
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违规干预案件、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全市检察机关应当拒绝其过问案件的要求,并告知其通过法定程序表达意见和建议。各级检察机关领导干部和检察人员不得利用工作或者职务便利,向相关办案人员说情打招呼,影响案件公正处理。对违规干预案件、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要全程留痕,全面、客观地作好过问案件情况记录,并填写《案件干预过问情况记录表》于每月25日报市检察院纪检监察部门。
检察机关领导干部和上级院检察人员因履行领导、监督职责需对具体案件提出指导性意见的,要按有关规定严格规范进行。
通过检务督查和案件管理、查办等多种方式进行监督检查,对案件受到违规过问后或主管领导授意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过问案件具体情况的,将视情况进行问责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