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洛阳中院改革审判权力运行机制破解人案矛盾

2015-11-27 16:34  来源:河南长安网

  “上半年受理案件83件,结案76件,结案率91.56%,结案数占全庭22.6%……”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郏文慧在全院述职大会上交出自己的成绩单。与郏文慧一样走上副庭长、新型合议庭审判长岗位的16名法官,同样要接受这样的民主测评,作为绩效考核参考依据之一。

  洛阳中院院长曲海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法官还是那些法官,受案数还在增加,但同比2014年结案周期平均缩短11天,法官平均办案数提高17.9%,新型合议庭审判长和主审法官人均结案46.1件,提高207%,院长担任审判长人均办案数增加167%,审委会委员人均办案数增加68.5%。这组数据的变化,是在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改革中形成的。”

  超过95%法官一线办案

  人案矛盾突出、相当数量的法官在非审判部门从事非审判工作、审判权力缺乏有效监督……与不少法院一样,洛阳中院也曾被这样的问题困扰着。

  洛阳中院作为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全国法院首批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改革7个试点中院之一,针对上述问题进行了探索。

  曲海滨说,首先要解决的是谁来办案、怎样办案的问题。改革前,洛阳中院具有审判资格的法官有184名,在审判执行一线的只有124人。洛阳中院明确提出让法官重回一线,鼓励法官重新回归审判岗位,包括院领导。

  6月17日,曲海滨担任审判长开庭审理一起工伤认定纠纷案。至此,洛阳中院拉开院长、副院长、审委会委员开庭审案常态化序幕。目前,洛阳中院95.4%的法官集中在办案一线,审判人员与服务保障人员比例达75:25。

  洛阳中院政治部主任刘向阳说,以前,法官个人的办案数量、质量,其他人可能并不了解;现在,通过公开述职、数据公布,大家相互之间就会有个更客观的评价。以往对法官个人的考核没有细化,每次评先,容易造成轮流“坐庄”现象,也就失去了考核意义。

  2015年年初,洛阳中院制定新考核办法,考核对象不再以业务庭为基础单位,而是直接扩展到法官个人,与法官个人晋级晋职直接挂钩。过去,一些法官“躲”案件,如今,案件成了“香饽饽”,法官都主动伸手要办疑难复杂案。

  审判长签发裁判文书

  洛阳中院民三庭副庭长、主审法官赵国欣对新型合议庭赞不绝口:“案件从审理到宣判用时明显缩短,审判长的责任心更强了。”

  过去,与赵国欣一样的法官虽然大都担任审判长,但对案件的结果并没有决定权。案件审理由合议庭负责,裁判文书则由合议庭草拟后,再由庭长和主管副院长签发。

  办案的没有决定权,有决定权的又没有办案,如果出了错,还要追究办案人员的责任,签发裁判文书者往往不担责任。不少法官坦言,这一定程度上挫伤了他们的办案积极性。

  改革后的新型合议庭,独立负责案件的开庭、审理、裁判,除法律有明确规定外,庭长和主管副院长不再签发法律文书,赋予合议庭审判长直接签发法律文书的权力。

  赵国欣说,案件审理周期大幅度缩减,法官就有精力办理更多案件。矛盾纠纷快速、公正处理,才是当事人真正关心的问题。

  司法工作行政化及其造成的审判权力边界不明、权责混乱问题尤为突出,也是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改革的核心所在。曲海滨说:“从层层把关到谁审理谁拍板,洛阳中院紧紧抓住审判权力运行的内在规律,以新型合议庭组建为突破口,积极理顺各种审判权力运行关系,祛除案件审理的行政化。与权力回归相对应的,是合议庭责任的加重。”

  据了解,洛阳中院按照1名审判长、1名主审法官、一两名法官和若干名审判辅助人员组成一个合议庭的方式,组建了35个新型合议庭。与此同时,构建合议庭——专业法官会议——审判长联席会议——案件评查委员会——审判委员会的线性监督管理序列,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实现“由裁判者负责”。

  洛阳中院在为民服务上探索做加法,即由诉讼服务中心统一提供立案、送达、公告、信访接待等服务;在法官办案上探索做减法,即将送达员、保全员、驻法庭书记员等辅助人员调整到诉讼服务中心集中办公,统一行使诉讼引导、立案登记等20多项职能,实现审判事务性工作与审判权力相分离,最大限度让法官从非审判性事务中解放出来。

  院领导监督全程留痕

  曲海滨坦言,改革之初,他们也曾担心法官权力过大导致出现“有权任性”问题。为此,放权给审判长、主审法官的同时,洛阳中院强化院领导、庭长的监督职责,做到全程留痕。

  洛阳中院先后制定了一系列配套制度,通过开展典型案件大讨论、超审限案件专项治理、裁判文书评查、庭审评查等专项活动,院领导、庭长通过专业法官会议、审判长联席会议等形式,不定期抽取评查分管部门的裁判文书,每年评查案件数不少于分管业务庭案件总数的10%,确保监督不缺位、管理不越位。

  洛阳中院通过走访当事人、律师、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方式,建立对法官工作作风、职业道德的评价机制,评价结果纳入法官考评档案,作为年终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曲海滨说,与审判权力回归相对应的就是审判长及合议庭责任的加重,要处理好放权与监督的关系,既保证审判权力在制度框架内运行,又不断提升审判质效和司法公信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责任编辑:王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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