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积极构建新型检律关系 支持律师依法开展工作

2015-11-20 10:45  来源:河北长安网

  律师是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这次由河北省委政法委统筹协调,政法部门首次联合召开全省律师工作会议,共同研究贯彻全国律师工作会议精神,部署维护律师合法权益、支持律师依法执业工作,既是推进法治河北建设的重要举措,也是保障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的迫切需要。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张越同志在会上所作重要讲话,全省各级检察机关要认真学习领会,抓好贯彻落实。

  修改后刑诉法和民诉法实施以来,全省检察机关不断增强尊重和保障人权意识,积极更新和转变司法理念,组织全体检察人员认真学习最高检《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等制度,充分认识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对促进严格公正司法、规范司法行为、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重要意义,明确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的工作要求。在职务犯罪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刑罚执行监督、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等诉讼环节,认真落实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法律规定,注意听取律师意见,认真受理核实律师控告、申诉的内容,加强监督纠正力度。借助信息化手段,依托门户网站的案件信息公开系统以及微信、微博,积极构建案件程序性信息查询、辩护与代理预约申请等平台,方便律师开展工作。省检察院带头健全完善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接待、案件查询和预约、阅卷等规定。一些市县检察院积极探索审查逮捕案件公开听审、加强与律师协会沟通交流等制度机制,不断创新听取律师意见的方式方法,推动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

  当然,我们也清醒地看到,检察机关在保障律师依法执业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在:一些检察人员对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关于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理解不全面、不到位,对律师辩护权等权利的行使存在抵触心理和排斥倾向;在职务犯罪侦查活动中,有的对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的范围随意解释和扩大,限制律师会见;在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阶段,有的履行权利告知义务不到位,有的不及时安排律师阅卷,或者不提供完整的案卷材料等;有的对律师意见重视不够,片面认为增加了工作量和工作难度,个别的甚至把律师提出意见当作故意挑错,不愿听取律师意见;一些地方服务和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硬件设施有待完备。对于这些问题,我们将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保障律师依法执业是体现一个法治国家诉讼民主、诉讼公开、诉讼文明、诉讼监督制约的重要标志,是保障人权、维护公正的重要途径,也是遵守法治原则、维护程序正义的重要体现。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在全国律师工作会议上指出,要充分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为律师执业创造更好环境。全省检察机关和全体检察人员,要认真贯彻全国、全省律师工作会议精神,严格落实各项法律规定,切实保障律师依法行使执业权利,有效维护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一要按照法治工作队伍建设的要求,积极构建新型检律关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一次鲜明提出“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的重大论断。全会明确提出,法治工作队伍既包括立法队伍、行政执法队伍、司法队伍等法治专门队伍,也包括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人民调解员等法律服务队伍。检察官和律师,都是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力量。二者秉承相同的法治理念、职业信仰和价值追求,肩负共同的历史使命。在价值目标上,都以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律尊严为己任,都必须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在履职要求上,都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履行职责都受到法律保护,也都需要自觉接受社会各方面和当事人的监督;在职业特点上,都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规范司法行为和职业行为,坚守职业操守。近年来,广大律师积极从事刑事辩护、诉讼代理、法律援助和非诉讼法律服务工作,开拓法律服务领域,创新法律服务方式,在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既是诉讼参与者,也是诉讼监督者,还是诉讼权利的救济者。检察官和律师虽然角色定位、职责分工等不尽相同,在诉讼中的主张有时甚至针锋相对,但两者之间不是简单意义上的控辩关系、对抗关系,彼此应当做到交锋不交恶、对抗不对立、互动不“互利”,通过站在不同视角开展工作,共同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律尊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

  全省检察机关要深刻领会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部署要求,深刻认识律师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地位作用,积极支持律师依法开展工作,推动形成彼此尊重、平等相待,相互支持、相互监督,正当交往、良性互动的新型检律关系。

  二要切实加强对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要把保障律师依法执业作为义不容辞的法定职责,严格落实好各项法律规定和要求。第一,依法保障律师的知情权。重视加强律师接待窗口建设,进一步深化对律师的检务公开。对移送审查起诉、退回补充侦查、提起公诉等重大程序性决定,以及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报请上一级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的,要依法及时告知辩护律师;对辩护律师依法了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或者被指控罪名、采取强制措施、延长羁押期限等情况,要及时告知相关信息。第二,依法保障律师的会见权。高度重视解决贿赂案件侦查阶段会见难等突出问题。对于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做到严格界定标准,不曲意理解,不扩大适用,防止不当行使“许可权”;认真落实最高检《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八项禁令》,对于法律规定无需会见许可的案件,不人为设置障碍,干扰、影响律师会见;对于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依法及时审查答复,根据办案情况合理安排律师会见。对违反规定限制、干扰、影响律师会见的,根据情节和后果,给予纪律处分。侦查终结前,应当至少许可辩护律师会见一次。同时,切实保证辩护律师会见不受任何方式的监听。第三,依法保障律师的阅卷权。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对辩护律师提出阅卷申请的,应当当时安排。无法当时安排的,应向律师说明并在3个工作日以内安排阅卷,不得限制阅卷次数和时间。第四,依法保障律师申请收集和调取证据权。对辩护律师书面申请调取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收集但未提交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罪轻的证据材料的,应当依法及时审查;认为已收集且与案件事实有联系的,应当及时调取。辩护律师向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请的,或者申请检察机关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许可或同意的决定。另外,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实现,还需要各地加大对硬件的适当投入,最大可能地为律师履行职责创造条件。

  三要认真听取律师的辩护意见。听取辩护意见是实现当事人辩护权的重要体现,也是确保案件质量、防止冤假错案的必然要求。各级检察机关要始终保持客观公正立场,高度重视、认真听取律师的意见,让耐心倾听成为检察人员的一种习惯和品质,通过全面客观地审视案件,及时发现自身可能忽视的证据瑕疵或认识误区,真正做到让事实说话、用证据服人、以法律为据。尤其是对律师提出无罪、罪轻、无逮捕必要或者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侦查中有刑讯逼供等违法情况,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存在问题的,一定要认真审查核实,确保合理意见被采信,确保依法客观公正地办理案件。

  四要建立完善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不受侵犯的救济机制。各级检察机关要进一步畅通律师投诉、申诉、控告等渠道,及时处理侵犯律师执业权利的违法违规行为。对于检察人员阻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控告申诉,要高度重视,依法及时办理,情况属实的,立即纠正。同时,要按照修改后刑诉法的规定,严格履行对其他司法机关妨碍律师依法执业的法律监督职责。对辩护律师关于办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执业的申诉、控告,要依法审查办理,并将处理情况书面答复律师。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情况不属实的,做好说明解释工作。检察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发现其他执法司法机关有阻碍律师依法行使诉讼权利行为的,也必须依法、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五要严格规范与律师交往行为。全省检察机关要认真贯彻执行“两高”三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坚决防止和纠正发生《规定》列举的各类接触交往行为,切实防止利益输送,筑牢防止司法腐败的“隔离墙”。要继续深入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抓住自身存在的问题切实整改,进一步端正司法理念、规范司法行为、改进司法作风。检察工作的科学发展离不开广大律师的理解、支持和帮助。检察机关要加强与律师协会和律师的联系沟通,建立长效工作机制,自觉接受监督;同时也希望广大律师对检察机关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促进检察机关提高严格规范公正文明司法水平。

责任编辑:黄海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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