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贯彻实施后,经过行政复议审查的行政诉讼案件,复议机关也将成为行政诉讼被告,因此行政复议决定是否合法将直接影响行政诉讼案件的审判结果。为适应新形势的需要,进一步提高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质量,促使行政复议办案人员恪尽职守,依法公正办案,河北省保定市法制办近日制定出台了《保定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行政复议错案责任追究办法》。
办法对错案认定原则及标准,责任主体的确定,追责内容及程序,救济渠道和有关配套机制的建立等内容都作出了明确规定。 错案是指行政复议人员在审理案件中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以及严重违反行政复议程序,造成行政复议决定错误的案件。办法规定,对行政复议工作中出现的错案,应当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并依照本办法追究责任人的错案责任。
行政复议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错案,予以追究:依法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弄虚作假,隐瞒、歪曲或者伪造事实,涂改、隐匿、偷换、销毁、伪造证据,指使、支持、授意他人作伪证或者以威胁、引诱方式收集证据的;故意损毁证据材料的;向行政复议机关报告案情时,隐瞒主要证据、重要情节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篡改、伪造或者故意损毁询问笔录、复议讨论笔录或者私自制作及篡改法律文书的;指使或者默许当事人作伪证的;行政复议文书制作、校对、送达等环节出现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以及其它违法办案应当受到追究的情形都将被认定为错案。
办法规定,行政复议文书制作和送达过程中出现错误而造成错案的,由造成错误的直接责任人承担主要责任。违反行政复议程序而造成的错案,由案件承办人员承担主要责任。行政复议案件经过集体讨论作出决定造成错案的,由参加会议讨论的人员承担主要责任;但参加讨论的人员对错误处理决定持不同意见的不承担错案责任。行政复议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干预行政复议办案人员正常办案而造成错案的,比照行政复议案件承办人员承担相应责任。 行政复议案件出现错案,应当根据造成错案的原因、性质、情节和导致的后果以及所负的主次责任,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错案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提出复查请求;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认真对待被处分人的申辩意见,并在1个月内作出复查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