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是国家建立的保障经济困难公民和特殊案件当事人获得必要的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无偿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法律援助工作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
近年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司法行政机关始终把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努力为困难群众提供及时便利、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服务,将涉及困难群体的矛盾纠纷纳入法治化轨道解决,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自2011年以来,黔南州各级法律援助中心共受理承办刑事、民事、行政等各类诉讼和非诉讼法律援助案件18510件,接待咨询40793人次,为促进地方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健全法律援助四级网络 推行联动服务机制
“当前,如何把2015年6月2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深入贯彻落实好,一直是我们全州司法行政系统上下深入推进法律援助建设的中心工作。”黔南州司法局党组书记、局长骆紫光说,法律援助工作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作为法律援助部门要积极回应民生诉求,不断完善便民利民措施,深入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加强民生领域法律服务,为守底线、走新路、奔小康保驾护航。
走进福泉市法律援助中心,宽敞明亮的服务大厅分成两个区域面向群众服务,中心设置工作人员办公区和来访人员候访咨询区,规范了办事流程,中心负责人驻窗口坐班,咨询、受理、审查“一站式”服务,开设老年人、残疾人、农民工、军人军属“绿色通道”,简化审批流程,方便了群众。同时实行城区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按周轮流值班,指派律师、法律工作者每天到窗口坐班,接待来访群众,为来访者解答法律咨询、提供法律帮助,极大改善了窗口服务条件,提升了服务水平。
“我们不仅做好法律援助工作,还要不断延伸法律援助触角,帮助基层群众提供便捷的法律援助。”福泉市司法局党组书记、局长颜显洪说,2015年7月,福泉市在76个村(居)设立法律援助便民服务联络室,将联络室挂牌、联络员姓名及联系方式在村(居)委会办公区醒目位置上墙公示,一目了然,方便群众咨询和联系。同时,要求每个司法所工作人员必须到村(居)联络室担任联络员,定期到村(居)业务培训指导和收集相关信息,直接到一线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第一时间为需要维权的困难群众提供法律援助,更好地解决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援助工作“最后一公里”问题。
福泉市还根据行政区划调整实际,对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进行重新调整设置,将工作站与司法所并轨运行,出台了《福泉市法律援助案件办理程序规范》、《福泉市法律援助经费管理实施细则》、《福泉市法律援助案件卷宗装订规范》等法律援助工作规范,对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受理、初审法律援助事项等作了详细要求,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建设、工作运行进一步规范。
为实现法律援助“零距离”,努力做到老百姓在家门口就能获得法律援助,福泉市以设立村(居)法律援助联络室为依托,在一些大的自然村寨、矿群纠纷突出的村寨、征地拆迁村寨等区域,选择政治素质好、有一定法律素养和政治理论水平、办事能力强且热心公益事业的人员、村民组长等担任法律援助联络员,通过他们熟悉情况的优势,随时帮助需要维权代理的困难群众联系咨询法律援助,为老百姓提供“零距离”的法律援助服务。
据了解,福泉市还建立健全工会、妇联、残联、看守所、监狱法律援助工作站,设立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站,指派律师、法律工作者到各工作站开展业务指导、法律咨询,及时为困难职工、妇女儿童、残疾人、退伍军人及军属、服刑人员及家属等提供法律帮助和法律援助。2015年以来,该市办理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案件39件,妇女维权案件11件,老年人维权案件9件,农民工维权案件71件,残疾人维权案件19件。
不断提升法律援助办案质量 实现“点援”服务
近年来,黔南州法律援助工作以提升案件质量为出发点,围绕不断扩大法律援助面,切实为受援人提供优质、高效、专业、便捷的法律服务,努力做到应援尽援。在此过程中,瓮安县法律援助中心先后获得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集体”、“1+1”法律援助工作先进单位等荣誉称号。
“我们每年年初都要制订或调整法律援助工作考核方案。明确办理案件必须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由法律援助中心统一受理、审查、指派,严禁私自收案。”黔南州司法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潘晓军表示,坚持制度建设,规范办案程序,提升办案质量一直是黔南州法律援助工作者努力的方向。
潘晓军说,法律援助工作能不能抓出成效,队伍建设是根本也是保障。为使受援人得到更加专业、优质、高效、便捷的法律服务,该州根据工作的实际需要,抽调办案经验丰富、责任心强的法律援助工作者组建法律援助办案团队,明确办案团队成员工作职责,实行统一受案,轮流办理。
黔南州司法局法律援助科科长、州法律援助中心主任罗肇伟说,要不断提升办案人员的业务技能,强化管理,提升办案质量。要树立质量至上理念,推行法律援助“点援制”。受援人可以选择自己信得过的律师和法律援助工作者为自己办理案件,这种服务模式在黔南州推行以来,获得群众认可和赞誉。
2015年7月9日下午,家住三都县三合镇龙台村一组村民石小娘、王泽举夫妇怀着激动的心情把一面写有“法律维权典范农民工保护神”的锦旗送到三都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以表达他们全家对三都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维护其合法权益的诚挚谢意,该县司法局副局长杨冬英和县法援中心负责人韦红权接受了锦旗。
早在2013年9月,农民工石小娘被包工头邓兵兵、张德平两人安排到第三中学学生宿舍Ⅰ号楼工地上负责开搅拌机。2013年9月30日上午11点钟左右石小娘和包工头张德平手下的工人小军一起在第三中学学生宿舍Ⅰ号楼工地上开搅拌机,石小娘看见搅拌机拉进料斗的钢丝位置不对,石小娘就交代小军不要开搅拌机,搅拌机停后石小娘上去整理搅拌机的钢丝的时侯,小军又开动搅拌机,搅拌机的钢丝把石小娘的左手食指和中指压伤了,压伤后包工头邓兵兵、张德平就送石小娘到黔南州中医院门诊治疗,黔南州中医院诊断为左手第3、4指皮肤撕脱伤。
经过一个多月的治疗后,石小娘找施工单位索要工伤赔偿被拒绝,无奈之下,想到了法律援助。2013年11月3日,三都县法律援助中心接到石小娘请求法律援助的申请后,经县法律援助中心认真审查后决定给予法律援助,并指派该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韦红权办理此案。
接受指派后,韦红权作为石小娘的代理先向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石小娘与施工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然后再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最后向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工伤保险待遇。2014年7月8日农民工石小娘终于得到施工单位支付的工伤赔偿款39999元。“石小娘工伤受援案只是黔南州法律援助工作为农民工提供无偿援助案件中的一个缩影。”黔南州司法局法律援助科副科长贺岑操说,像石小娘这样受援助的故事在黔南州各县市还很多。“法律援助作为一项‘民生工程’,如何把这项惠民政策做实做好一直是我们思考的问题?”瓮安县司法局党组书记、局长刘蓉说,瓮安县委、县政府历来非常重视法律援助工作,每年政府都要把这项投入纳入财政预算,明确每年度投入法律援助基金为100万元,确保此项工作正常开展。瓮安县还结合自身实际,在该县推行法律援助“点援制”、公开“法律援助服务团成员”和实行“法律援助案件大回访”等举措,对涉及农民工劳动报酬、劳动合同关系等案件降低“门槛”无条件受理;对行动不便的老、弱、病、残等受援对象提供“上门式、预约式、一站式”服务,简化办事程序,努力做到应援尽援,不断提升法律服务水平。
2015年以来,该县共受理法律援助案件562件,结案归档497件,解答法律咨询3500余人次。案件合格率、规档及时率达100%。有力维护了困难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构建刑事法律援助工作衔接机制 为当事人延伸法律服务
“如何构建刑事法律援助工作衔接机制已经成为当下法律援助工作必须思考的问题,目的就是如何更加地为当事人延伸法律服务。”潘晓军说,早在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就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进行第二次修改,这次修改提前了法律援助的诉讼阶段,修改前只是向处在审判阶段的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在审前程序犯罪嫌疑人是难以获得法律援助的,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把向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的阶段从审判阶段提前到了侦查阶段以及审查起诉阶段,也就是说,处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的犯罪嫌疑人,只要符合法律援助的条件,与处在审判阶段的被告人一样,都可以获得法律援助,因此,根据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要求,构建法律援助机构与公、检、法三家在刑事法律援助案件中的工作衔接机制显得十分必要。
据介绍,自2014年以来,黔南州各县市法律援助中心就积极与当地的公安局、检察院、法院三家在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衔接中形成了工作长效机制,并取得一定的工作成效。
2015年1月1日至10月20日,仅三都县法律援助中心共受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33件,其中涉及农民的有8人,涉及未成年人的有15人,涉及残疾人的有1人。审查起诉阶段县检察院通知辩护的有14件,审判阶段县法院通知辩护的有11件、看守所工作站转交受援人申请的2件、受援人及其亲属申请的4件、适用“一次性”指定辩护制度指派的2件。
“法律援助工作只有起点,没有终点。”骆紫光表示,随着各项机制建设不断深入推进,该州的法律援助工作将不断扩大民事、行政法律援助覆盖面;不断加强刑事法律援助工作;实现城乡法律援助咨询服务全覆盖;提高法律援助质量;提高法律援助保障能力;积极推动完善法律援助便民服务机制,从而更好地保障和改善民生,为法治黔南、平安黔南,社会治理体系建设,社会和谐稳定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