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地区检察分院民行处工作人员至福海县检察院,指导两起民事申诉案件审理过程,解决案件办理中遇到的问题并召开案件讨论会议,针对案件主体、性质、案件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研究讨论,全面把握案件整体情况,在严格办案程序的同时,快速办案并且确保了案件质量。
这是阿勒泰地区检察分院区推行“民行一体化”办案机制取得成效的典型体现。
《民事诉讼法》修订之前,检察机关对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不服的申诉案件,一般要经过基层院、市院和省院的三级审查,内部还要经过承办人拿意见、领导审批和集体讨论等程序,对于基层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的申诉申查,要经过基层检察院和市检察院的两级审查。这种复杂的办案程序虽然提高了案件的质量,但由于审查环节过多,导致办案效率低下。2013年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实施,对民行检察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姜建初为此提出,“在今后的民行检察工作中,要建立以省级院为龙头、分州市级院为办案主体、基层院为基础、上下一体化的民行检察工作机制,分工配合,各有侧重,共同促进。”由此,民行检察工作一体化机制开始正式提到各级检察机关的工作日程上来。
“民行一体化”办案机制,就是指上级检察院根据工作需要在上下级之间灵活调配办案力量和分配申诉案件,使民行案件得以快速高效处理。
2015年,为充分履行民事行政检察职能,强化法律监督,切实服务民生,阿勒泰地区检察系统推行“民行一体化”办案机制,有效提高了办案效率。按照《民事诉讼法》修订前的办案程序,审理一起土地承包合同申诉案要经过阿勒泰地区两级检察院审查,从调阅卷宗到提请抗诉,需要好几个月的时间,建立“民行检察一体化办案”机制后,不到一个月就可将案件提请地区检察分院。目前,由于地区各县检察院民行申诉案件缩短了办案期限,案件抗诉质量明显提高。同时,通过推行“民行检察一体化办案”机制,也充分调动了阿勒泰地区两级检察机关的工作积极性。
截至目前,阿勒泰地区检察分院交办案件已全部结案,其中,1件提请抗诉,2件建议提请抗诉,1件不支持监督申请。(袁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