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原告谢某起诉市工商局,请求依法撤销谢某作为某公司自然人股东的工商登记案件,在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法院开庭审理。市工商局负责人出庭应诉,请求驳回谢某诉讼请求。
市中级法院11月3日统计,武汉市行政诉讼案件中,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率已达10%,其中行政机关正职出庭应诉率达3%;而新行诉法实施前,这两项数据均不足1%。
5月1日起实施的新行诉法规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依法仍可以委托相应工作人员出庭应诉。新法实施前,该市以“政府令”的形式出台“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暂行规定”,要求:行政机关年度第一件行政诉讼案件,一审应诉机关败诉的二审行政诉讼案件,其单位正职都应出庭应诉。
据悉,新行诉法实施半年来,该市法院开庭审理行政案件679起,其中,行政机关正职出庭应诉达20人,副职出庭应诉48人,占全部开庭案件的10%。而新法实施前的513起行政案件中,正、副职出庭应诉人员分别为1人、3人。
“这一比例虽然比过去有明显提高,但与全国同类城市相比,差距还十分明显。外省部分城市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率甚至高达90%。”市中级法院有关部门介绍。
据介绍,行政机关正职应当出庭而未出庭的现象目前仍不少,绝大部分案件是委托律师和工作人员出庭。
市中级法院有关负责人称,部分行政机关完全委托律师代理,少数律师庭前准备不足,庭中消极答辩、疲于应付,损害了政府形象。有的虽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出庭,但把握不住案件争议焦点,对原告提出的诉讼主张不能有针对性地回应,影响了庭审效果,有时还增加原告对立情绪。
这位负责人坦言,新行诉法和该市出台的《暂行规定》,虽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出庭应诉有明确规定,但对未依法出庭应诉的缺少相应处罚措施。法院除了在适当时候下发司法建议外,别无他法。
市中级法院有关负责人建议,加强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及其出庭应诉工作人员的专项培训,提高行政机关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出庭应诉技能和质量;将行政机关出庭应诉应作为提高领导干部能力建设的重要方面,列入领导干部依法行政考核内容,对行政机关负责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期出庭,在出庭应诉过程中存在失职行为,或同类案件多次败诉未予纠正的,应当给予通报批评。(李亦中 王田甜 李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