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法院书记员管理体制改革取得关键突破
实行全员“定位定员定责”管理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与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11月2日联合下发《江苏省法院系统书记员岗位等级培训考核办法(试行)》《书记员岗位等级标准(江苏地区法院试行)》,首次将各级法院书记员正式纳入职业化管理,这标志着江苏法院启动两年多的书记员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取得了最为关键性突破。作为司法改革配套文件,该项改革机制的出台将有力推动江苏法院司法改革顺利进行。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许前飞接受记者采访时介绍说,人民法院书记员作为审判辅助人员,承担着庭审记录和其他审判辅助工作,是审判活动不可或缺的重要角色,但长期以来,书记员队伍一直存在着晋升空间狭小、编制常被挤占、流动性过于频繁、身份来源多元、专业化程度不高、编制外书记员管理失范、职业保障不足等一系列问题。从2013年起,江苏高院就以法院人员分类管理改革为契机,在全省启动了书记员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逐步探索确立了“社会化招录、专业化培训、序列化管理、职业化保障、统一化标准”的总体思路。两年多来,江苏法院围绕书记员招录聘用、教育培训、职务序列、职业保障等方面进行了探索实践,相关工作走在了全国前列,得到了中央政法委、最高法院领导的肯定。
《办法》规定,全省法院所有在岗书记员均应参加岗位等级培训考核,其结果作为确定书记员专业水平和评定岗位等级的依据,江苏省人社厅将统一核发《江苏省书记员岗位等级证书》。
书记员实行分级管理,岗位等级实行初级、中级、高级三个等级,同一等级内分三等、二等、一等三个等次。高级书记员工作满一定年限,工作表现优异的,可以申报特级书记员。特级书记员、高级书记员占书记员岗位总量比例原则上不超过25%,其中特级书记员比例原则上不超过5%。同一岗位等级内,满两年且每年度考核均合格以上的书记员正常晋升一个等次,初级、中级书记员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近3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培训考核合格,达到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的,可以晋升上一等级书记员。《标准》规定了书记员在法官安排下履行具体11项工作职责,包括庭前准备的事务性工作、接待安排来访和阅卷、办理委托鉴定、评估、审计事项中的事务性工作、庭前准备阶段核实诉讼参与人的自然情况、开庭时检查诉讼参与人的出庭情况,宣布法庭纪律、负责案件审理过程中的记录工作、校对、装订、送达法律文书以及整理、装订、归档案件卷宗材料、办理上诉移送手续等。(丁国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