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捕工作中认真贯彻落实刑诉法修改后强调的“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一精神,积极转变执法理念,进一步强化对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保护,严把案件受理、审查、办结三大环节,近三年来,共办理不批捕案件136件179人,有效减少了侦查羁押。
受理环节加强引导,倡导轻刑直诉理念。与公安机关协调,每半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通报一段时间内不捕案件情况及捕后轻刑情况,并对不捕案件进行详细说理,共同分析原因,促使公安机关改变以往片面强调“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而忽视对“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和“有逮捕必要性”证据的收集。利用每年一次对辖区内公安分局的立案监督专项检查工作,加强对逮捕必要性的宣传,转变侦查机关构罪即捕的侦查模式,减少轻刑案件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的适用。对一些疑难、复杂案件提前介入侦查环节,引导公安机关对逮捕必要性证据进行收集,从发案原因、社会危害、人身危险等多方面进行分析,对虽实施了犯罪行为,但不符合逮捕必要性的犯罪嫌疑人建议直诉处理。如该院办理的宋某等十余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办案人员在提前介入中发现,该犯罪团伙中的李某虽涉嫌犯罪,但在具体行为、情节方面,又与宋某、殷某等主犯有明显不同,且其认罪态度好、积极退赃,对其采取取保候审足以保证案件诉讼,故该院建议对李某直诉,其他涉案人员则应报捕。公安机关采纳了该院的建议,李某最终被判处缓刑。
审查环节严格标准,全面强化逮捕必要性审查。在审查案件过程中,除犯罪嫌疑人在逃外,实行百分百讯问制度,讯问中除核查犯罪事实及可能判处的刑罚外,还深入调查犯罪嫌疑人的主观过错、悔罪表现、是否具备帮教条件等情节,结合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准确把握有无逮捕必要性;在审查批捕环节中,积极落实轻微刑事案件当事人和解从宽政策,对主观恶性小的初犯、偶犯、未成年人犯罪、交通肇事等过失犯罪,在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及亲属谅解的情况下,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既化解了社会矛盾,又节约了司法资源。如该院受理的何某故意伤害案,何某因琐事将邻居谢某打伤,造成轻伤后果。审查案件期间,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被害人谢某表示不追究刑事责任,该院综合全案情况,对何某做出不批捕决定;建立逮捕必要性双向说明制度,一方面要求公安机关在报捕轻刑案件时,以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危险性为重点,结合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对逮捕必要性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证据,另一方面,侦查监督科在作出不捕决定和复议决定时,也向公安机关书面详细说明理由,自这项制度实行以来,公安机关对逮捕必要性缺乏有力证据证明的,一般都采取了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捕后环节强化监督,减少不必要的侦查羁押。对于已作出批捕决定的案件,注重延伸监督职能,及时跟踪侦查进展情况,减少不必要的侦查羁押。影响羁押的条件,如认罪悔罪态度、是否赔偿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侦查监督科将按照“承办人审查提出具体意见、经科室集体讨论、再由主管检察长决定”的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确定是否做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及时调整强制措施的适用方式,减少羁押诉讼。如该院办理的犯罪嫌疑人刘某某涉嫌抢夺一案。因该人有违法记录,并在检察机关提审时有诸多辩解。经审查认为,该人有实施新犯罪的可能,存在逃跑风险,顾对其批准逮捕。后刘某某在看守所积极悔罪,并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得到了被害人谅解。在此情形下,侦查监督部门依法向公安机关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得到了公安机关的支持。(刘萍 张然 花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