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以来,河南省偃师市检察院在刑事诉讼法修改的背景下,以司法改革为契机,坚决贯彻和落实“少捕”政策,以最大限度地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利益,最大限度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一是转变观念,以深刻领会“少捕”政策为基础,促进“少捕”政策在思想上的落实。对一个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无疑会使其社会评价降低,不利于对其进行教育挽救。
二是依法办案,以羁押必要性审查为贯穿,促进“少捕”政策在制度上的落实。熟知《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决定》等一系列与未成年人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解释,并在此基础上准确适用“少捕”政策,可捕可不捕的不捕。
三是积极主动,以教育挽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为核心,促进“少捕”政策在适用上的落实。作为未检工作者,要时刻把握教育这一主线,对未成年嫌疑人时时教育、深度教育,尽早让其知法懂法,真心认罪悔罪。同时,促进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和解,真诚道歉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的谅解。除了在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法定代理人、监护人、近亲属中寻找合适的监护人,还应建立司法借助社会力量的长效机制,建立一支合适成年人队伍,为未成年嫌疑人落实有效的社会帮教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