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家法检试点经验成司改鲜活样本

2015-10-27 11:18  来源:法制日报

  闵行检察院探索检察官办案责任制

  建立检察官办案组细分权力

  【改革举措】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张晨近日担任公诉人对一起环境污染案提起公诉。该案是全区首例环境污染案。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建议,判处科技企业罚金20万元,对6名被告人均作出有罪判决。

  检察长直接办案,是闵行区检察院改革检察权力运行机制的一个缩影。据闵行区检察院副检察长许国庆介绍,2013年年底,闵行区检察院被确定为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试点单位后,制定了以《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实施办法》为核心的制度体系,使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探索成为集职责规范、监督保障、任职管理、考核奖惩等机制为一体的综合改革,实现对业务部门的全覆盖。

  试点前期,闵行区检察院按照检察业务类型和实际办案需要,共设置26个检察官办案组,办案组负责人是主任检察官。办案组按照序号依次排列,每组分别由1名主任检察官、两名承办检察官和若干名辅助人员组成,作为基本办案组织形式。同时,以办案组为基数,实现对检察官的定岗定责定标准。

  随着员额制的推进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检察官办案组、独任检察官两种办案组织形式的明确,闵行区检察院探索在刑检部门缩减检察官办案组数量,主要实行独任检察官办案模式。目前,初步在公诉、侦监部门各设立两个检察官办案组和5个独任检察官。独任检察官主要集中办理专门案件和简易快审案件。独任检察官办案组织实行“1+X”模式,即由1名检察官、1至两名检察官助理组成。

  在构建基本办案组织的同时,闵行区检察院着力明确职责权限范围,细化检察官权力清单,共授权检察官212项职责。按照案件的4类风险等级和相关司法办案事项的性质,科学设置不同办案主体的权力界限。厘清了检察长、检委会与主任检察官、独任检察官、普通检察官不同层级主体的权力边界;闵行区检察院还分类探索办案责任制形式,在公诉、侦监部门实行独任检察官和检察官办案组两种模式,70%左右的案件由独任检察官审查决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由检察官办案组主任检察官审查决定,必要时报请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委会决定。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实行主任检察官负责制,但重要事项由检察长决定;诉讼监督和综合业务部门实行主任检察官负责制,对抗诉、纠正违法意见等重要法律监督文书,报检察长(副检察长)决定。

  【改革成效】2014年以来,闵行区检察院86%的刑事案件由检察官负责审查决定,改变了以往决定者不办案、办案人无决定权的状况,检察官对案件质量终身负责,以“专业、独立、公正、责任”为核心的司法理念日渐成为共识。2014年1月至2015年8月,闵行区检察院公诉部门共受理审查起诉案件5187件6780人,平均审结天数同比又有所缩减。这项制度实行以来,全院无一起错案,法律监督工作也呈现良好势头。独任检察官、检察官办案组两种基本办案模式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建立,改变了传统的科层结构和三级审批办案方式,进一步体现了检察特点,回归了办案本位。

责任编辑:王燕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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