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浙江省丽水市司法局会同市环保局、市建设局联合下发《关于建立健全环境纠纷行政调解和人民调解衔接机制的指导意见》、《关于建立健全物业纠纷行政调解和人民调解衔接机制的指导意见》,就完善环境保护、物业管理等矛盾突发领域的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衔接工作机制提出较为具体的工作要求和衔接方式。
《意见》指出:各地环保、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运用行政优势,依法及时调处与行政管理有关的环境矛盾纠纷,对其中适合人民调解的环境民事性纠纷稳妥引入人民调解机制。司法行政机关要指导乡镇(街道)、村(社区)、工业区等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积极发挥工作网络优势,以属地管理为原则开展辖区内环境纠纷中的民事性纠纷的人民调解工作。环保、建设主管部门行政调解机构与人民调解组织既要相互配合,也应彼此尊重各自工作属性和自主性。
环保、建设主管部门行政调解机构具体承办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的衔接工作。在环保、物业矛盾纠纷多发的县(市、区),有条件的主管部门可在司法行政机关指导和支持下,按照《人民调解法》的要求建立专业性环境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并依法保障其相应的工作条件。
对今后发生的矛盾纠纷调解案件,可采取邀请调解、委托调解、移送调解的形式处理。各地也可依据本地实际情况,协商制定本地的环境纠纷行政调解和人民调解衔接办法。
据了解,龙泉市已成立了物业管理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青田县已成立环境问题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