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以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以及立案登记改革的实施,辽宁省沈阳市法院案件量增幅巨大,1月—9月份沈阳全市法院共受理各类案件177590件,其中,民事案件117019件,同比增长20.9%,占受理案件总数的65.89%,民事审判部门“案多人少”矛盾凸显。沈阳中院为进一步提高民事案件的审判质效,有效缓解全市法院“案多人少”矛盾,在深入研判民庭审判工作态势的基础上,决定采取七项细化的措施:
一是推行审判专业化和法官助理制度。合理配置审判资源,在对各民庭管辖分工进行调整的基础上,各庭结合自身业务特点和法官业务特长,针对专业性较强的案件,探索合议庭审判案件专业化。认真总结法官助理试点经验,分析存在的问题,进一步细化法官助理职责。有计划接受法律实习生担任法官助理或书记员,增加司法辅助人员。
二是全面提高庭审效率。认真执行新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合理确定举证期限,同时准许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举证期限,严格逾期提供证据的采纳,有效缩短庭前准备阶段的举证期间。推行庭前会议制度,推进庭审实质化。对于一审案件及案情重大、当事人争议较大、证据较多的二审案件,实行庭前会议制度,组织庭前交换证据,固定争议焦点,推进庭审实质化。固定常见类型案件庭审提纲,根据民间借贷、逾期交房办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等多发性案件特点,抽象概括相对固定的庭审要素,提炼成该类案件询问或者开庭笔录的固定模板,提高庭审效率。
三是探索二审案件繁简分流。规范二审案件询问审理方式的适用,对依法可以不开庭审理和采取询问方式审理的上诉案件,及时向当事人送达审理方式告知书,明确不开庭审理的法律依据。对二审集团诉讼案件实行集中审理,物业管理纠纷、商品房预售及买卖合同纠纷和劳动争议纠纷等一方当事人较多,但诉讼标的为同一种类的上诉案件,可在经当事人同意后,实行集中开庭审理。探索简化裁判文书制作,对案件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争议不大的,裁判文书的制作适当简化,特别是对于民事调解书、撤诉书以及部分裁定驳回起诉的上诉案件实行格式化制作。
四是稳妥推进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规范审联会、专业法官会议议事范围和规则,对合议庭意见重大分歧、拟发回重审、重大改判、处理结果可能与生效裁判产生矛盾的案件、群体性诉讼案件、合议庭意见与上级法院发回重审意见或与原审委会意见不一致,及重大信访、督办、新类型案件,经审联会讨论后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上存在重大分歧的案件,由庭长报主管院长亲自阅卷后,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继续强化院、庭长职责,院、庭长要认真履行分管职责,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不仅要在程序上把关,也要在实体上把关,院庭长在增加办案数量的同时,着重审理重大、疑难、复杂、敏感和新类型案件,以及在法律适用方面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案件。适度减缩案件内部审批程序,除应当提交相关会议讨论的案件外,合议庭意见一致或能形成有效多数意见的,即按合议庭意见裁决。
五是强化业务指导,统一裁判尺度。建立重大案件跟踪指导制度,对于重大的集团诉讼案件、新类型案件等,建立跟踪指导制度,指导协调解决审理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完善改判、发回重审案件通报分析制度,定期分析点评改判和发回重审案件的原因,帮助基层法院剖析和解决案件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高审判质量。出台类型案件规范指导意见,对医疗纠纷、执行异议、民间借贷、建筑工程和土地承包案件出台规范意见,解决法律适用中的模糊认识,统一全市两级法院的裁判尺度。
六是广泛推行专家辅助人制度。在医疗纠纷、建筑工程、知识产权等审判领域全面推行专家辅助人制度,与相关部门建立专家共享机制,提高复杂、专业性较强的案件的审判质效。
七是认真落实《工程类司法鉴定操作办法》。对建筑工程纠纷案件,合议庭要强化在鉴定事项的判断、鉴定程序的启动、鉴定的中止、撤回、鉴定意见的审查、复议程序、重新鉴定及鉴定费用的负担等方面的审查督促职责,重点解决鉴定周期过长的问题。(邢家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