筑牢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
写在《人民调解法》实施五周年之际
国际上被誉为“东方一枝花”的人民调解,是一项具有深厚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法律制度,是我国独创的化解矛盾、消除纷争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是人民群众化解矛盾纠纷的首选。
自2011年1月1日《人民调解法》实施以来,青海各级基层司法行政机关狠抓人民调解工作,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以提高队伍素质、完善工作机制,化解矛盾纠纷为主线,认真贯彻落实《人民调解法》,有效预防和化解了大量社会矛盾纠纷,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作出了积极贡献。
组织网络不断完善
截至2015年上半年,青海省人民调解委员会总数为5800个。
各地按照《人民调解法》的规定,结合青海省农村基层组织和城市社区建设发展新变化,及时调整、整顿、巩固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置和建设。依托司法所现有工作力量,进一步加强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大力拓展企事业单位、集贸市场、工业园区、宗教场所等新型领域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积极推进医疗卫生、交通肇事、劳动争议、婚姻家庭、旅游等行业、专业领域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在西宁、海东、海西建立了5个以专职调解员为主的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示范点。
截至2015年上半年,青海省人民调解委员会总数为5800个。其中,村(居)调委会为4527个,占总数的78.05%;乡镇(街道)调委会为399个,占总数的6.88%;企事业单位调委会为373个,占总数的6.43%;各类行业性、专业性调委会235个,占总数的4.05%;其他调委会为266个,占总数的4.59%。一个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以乡镇(街道)调委会为骨干,村(社区)调委会为基础,新型领域、行业性专业性调委会为补充的多层次、宽领域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已经形成,为人民调解工作的全面推进奠定了坚实的组织基础。
队伍建设不断加强
目前,青海共有人民调解员24609名。全省先后有7个人民调解委员会和29名人民调解员被司法部授予“模范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全国人民调解能手”、“模范人民调解员”的荣誉称号。
队伍建设是永恒的主题。全省各地认真做好人民调解员选任工作,坚持推选与聘任、专职与兼职相结合,不断拓宽选任渠道,丰富选任方式,注重吸收热心公益的退休法官、检察官、警官和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精通双语的大学生志愿者等充实人民调解员队伍,优化人民调解队伍结构。目前,全省共有人民调解员24609名。
积极开展优秀人民调解委员会、优秀人民调解员,全省“十佳人民调解委员会”、“十佳人民调解员”,全省标杆人民调解委员会、争当人民调解能手等评选活动,起到了典型引路的效果。认真组织“枫桥经验”的学习,进一步提升了人民调解员法律政策水平,丰富了人民调解员实务经验,增强了人民调解员的调解技能。近年来,青海先后有7个人民调解委员会和29名人民调解员被司法部授予了“模范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全国人民调解能手”、“模范人民调解员”的荣誉称号。
同时,各地按照属地管理、分级培训的原则,加强人民调解员的业务知识和调解技能培训,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累计培训人民调解员70743人次,年培训率达130.3%,使青海人民调解员队伍整体素质得到了明显提高,调解员、信息员、情报员、宣传员“四位一体”、“一员多能”的工作能力显著增强。
工作机制不断创新
实现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和社会力量协调配合、良性互动的“大调解”格局。
近年来,青海各地不断健全完善人民调解工作机制,按照“预防在先、警示在前”的原则,普遍建立了矛盾纠纷预警、分析研判、快速反应等机制,基本实现了对矛盾纠纷的有效控制。按照“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原则,普遍建立了矛盾纠纷排查、联调联动机制,签订了边界联调协议,化解了一大批重大、疑难和跨界民间纠纷。
加强与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卫计委等部门的配合协作,先后出台了《关于人民法院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调解民事纠纷的若干意见》《青海省“检调对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关于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强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等10余个规范性文件,并下发了《关于在西宁建立保险合同纠纷仲调对接机制的通知》,初步建立健全了诉调对接、检调对接、公调对接、医调对接、仲调对接的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实现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和社会力量协调配合、良性互动的“大调解”格局。
保障能力不断增强
据不完全统计,2011年至2015年,各地投入人民调解工作经费2650余万元,保障水平较过去大幅提高。
为充分调动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了省司法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人民调解工作专项经费标准意见的通知》,各地又相继下文明确了人民调解委员会补助经费和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标准,并逐步落实到位。
近年来,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许多地区加大了对人民调解工作指导经费和“两补经费”的保障力度。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全县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将人民调解工作指导经费每年按总人口人均1元列入县财政预算;门源回族自治县建立了人民调解“以奖代补”绩效考核机制,调解纠纷最多的调解员年补贴最高达到1.2万元,极大地激发和调动了广大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同时,青海省司法厅每年通过积极争取社会管理创新资金等方式,大力扶持全省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和“品牌调解室”的建设,人民调解经费保障水平较“十一五”有所提高。
据不完全统计,2011年至2015年,各地投入人民调解工作经费达2650余万元,保障水平较过去大幅提高。
化解纠纷成效显著
2011年至2015年上半年,青海省人民调解组织共调解各类矛盾纠纷148609 件,调解成功率达到97.2%
青海省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始终坚持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贴近群众,服务民生。把工作深入到与人民群众息息相关的民生领域,坚持服务为民,在做好日常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的基础上,集中开展矛盾排查化解工作,注重婚姻家庭、邻里等常见性、多发性矛盾纠纷的早发现、早介入、早化解,实现了“小事不村(居),大事不出乡(镇),为百姓营造和谐的生活环境。
与时俱进,拓展领域。主动适应社会矛盾纠纷发展变化的新特点,准确把握人民群众对化解矛盾纠纷的新要求,主动将人民调解工作触角延伸到医疗卫生、劳资纠纷、交通事故、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等重点领域,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作用,及时化解矛盾纠纷,为青海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化解矛盾,定纷止争。2011年至2015年上半年,青海人民调解组织共调解各类矛盾纠纷148609 件,调解成功率达到97.2% 。其中,防止民间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377 件,涉及3796人;防止群体性械斗298件,涉及18267人;防止群体性上访764件,涉及30493人,为推进平安青海、法治青海建设进程写下了浓墨重彩的一笔。(佟雪飞 石恒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