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检察院出台公益诉讼试点实施方案

2015-10-16 14:53  来源:贵州日报

  日前,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复同意,贵州省检察院印发《贵州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开展提起公益诉讼试点的实施方案》,对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的试点案件范围、诉讼参加人、诉前程序、提起诉讼和诉讼请求等进行了明确规定。

  《实施方案》对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规定,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污染环境、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适格主体或者适格主体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检察机关以公益诉讼人身份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民事公益诉讼的被告是实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之前,应当依法督促或支持法律规定的机关或有关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实施方案》对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规定,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由于没有直接利害关系,没有也无法提起诉讼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检察机关以公益诉讼人身份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的被告是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之前,应先行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纠正违法行为或依法履职。

  《实施方案》结合贵州省实际,明确试点期间重点对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的案件提起公益诉讼。确定贵阳、毕节、铜仁、六盘水、黔东南、黔西南六个市州为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地区。

责任编辑:张林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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