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司法行为,保障律师执业权利,2014年以来,福建省石狮市检察院通过确立听取意见主体、设立听取意见场所、明确应当听取意见的情形、规定听取意见时应做好同步录音录像和反馈方式等五个环节,规范听取律师意见工作。
石狮市检察院明确由案件管理中心专人负责律师接待工作,统一听取律师意见或接收律师提供的书面意见,口头听取律师意见的应制作笔录如实记录律师意见,交由律师阅读后签字确认,并将意见及时转交给业务部门。同时,开辟与办公场所相对隔离的专门律师接待室,为律师提供设施齐全场所的同时又保证律师陈述意见不受干扰。
对于哪些应当听取意见的情形,该院规定自侦案件在侦查终结前,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提取律师意见;审查批准逮捕案件过程中可以听取律师意见,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审查起诉过程中应当听取辩护律师意见。同时,案件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在事先告知律师后,应对听取过程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并存档备查,对检察人员和律师的行为起到双重约束作用。
按照要求,案管中心转交律师意见后,业务部门应及时查阅,需要答复的限定一定期限予以答复,无须答复的应对律师意见在工作文书中写明是否采纳的情况和理由。
2014年以来,该院共听取律师意见69人次,制作听取意见笔录10份,接收书面辩护意见59份,采纳律师意见18次,对不予采纳的及时说明理由。(詹伟志 陈彬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