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从贵州省高院获悉,在省高院的大力推动和清镇市等各环保公益诉讼案件管辖法院的共同努力下,贵州省2015年环境公益诉讼走势呈现良好势头,所受理的10件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占全国同期受理的24件环境公益诉讼案件42%。环境公益诉讼,逐渐成为贵州省的品牌诉讼。
从2007年贵阳环保两庭成立以来,贵州省对环境公益诉讼进行了大量有益的探索。先后审结由中华环保联合会、贵阳市公众教育中心等环保公益组织、环境行政机关、检察机关、甚至公民个人提起的多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及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案件类型最为全面,判决方式最为丰富,案件量居全国之首。
贵州省的环境公益诉讼探索,为我国在民事诉讼法、环保法中正式建立公益诉讼制度提供了较为全面的司法实践素材,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同时也为贵州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贵阳市建设生态文明城市条例的出台,起到重要的促进作用。
2014年4月,贵州省“一四五”跨区域环保审判格局正式建立以后,省高院及时召开全省环保审判工作会,总结推广贵阳经验,要求各设置环保庭的法院在环保法正式生效前,仍按贵州省贵阳环保两庭的做法,对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作从宽把握。特别是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发布后,省高院提出要求检察机关积极探索公益诉讼的精神,多鼓励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由此,贵州省清镇环保庭受理了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发布后的全国首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仁怀法院受理了全国首例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都得到了社会公众、专家学者的广泛关注和正面评价,也得到了最高法院的高度认可。
2015年1月1日环保法正式生效以及最高院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司法解释发布后,由于对公益诉讼原告主体限定过严,只有在设区的市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的社会组织才能提起公益诉讼。按照该规定,贵州省符合原告主体资格的社会组织只有一家,使得以主体多样化打造的贵州省环境公益诉讼受到一定影响。
对此,省高院参照最高法院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贵州的实际情况,及时制定下发了《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大力推进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意见》。在该意见中,省高院提出要在不违背环保法律和政策的基本精神及原则的前提下,对一些具体的法律规则限制有所突破,对法律及司法解释上一些没有明确的内容予以适当补充,以保障贵州省环境公益诉讼健康发展。
据悉,适当扩充主体范围,将原告主体由单一的公益组织扩展到检察机关、环境保护行政监督管理部门。贵州省允许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做法,在此后全国人大授权最高检察院在十三个省开展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意见中得到了肯定。同时,建立健全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需要相配套的相关机制,进一步明确专家证人制度、专家陪审员参与审判工作的相关规则,并发布了贵州省环保审判专家库名单;鼓励各级法院探索将公益诉讼代理纳入法律援助体系,探索公益诉讼资金管理制度,探索对公益诉讼原告的激励机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