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5年5月1日在贵州省首批试行一审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改革以来,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精心审理来自瓮安、独山等五个县市的“民告官”案件,在实践中不断探索改革的实现形式,认真总结改革经验,并取得了可喜的改革效果。
此次改革最直观的变动是都匀市法院管辖一审行政案件的地理范围呈现了大幅扩张。自2015年5月1日改革后,来自都匀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一般性一审行政案件不再由都匀市法院管辖,转由独山县人民法院管辖;而都匀市法院由原来管辖所在市的一审行政案件转为管辖瓮安、福泉、独山、龙里、三都等五县市的一审行政案件。
此次改革在实质上进一步保障了行政相对人的诉权。改革实践证明,行政案件集中管辖制度变革带来了行政诉讼制度的大变革,政府部门构建法治政府的推力得到进一步加强,通过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的诉讼制度倒逼政府依法行政,最终使老百姓获得了实惠。
此次改革也进一步增强了法院行政审判工作的独立性。通过合理调整行政诉讼案件管辖制度,实现了住所地法院不再管辖所在县市行政案件的制度,同时也带来了从立案到裁判等一系列的“回避效应”,为切实解决行政案件立案难问题提供了新方案,同时进一步减轻了法院来自政府的压力,为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创造了新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