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昌吉法院将301被执行人纳入“黑名单”

2015-10-10 10:02  来源:新疆平安网

  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州昌吉市法院在执行黄甫某甲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陈某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33.17万元的给付义务,昌吉市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将被执行人陈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因陈某在外省有房地产开发项目,在工程招投标时受限,主动与法院和申请人取得联系,要求即时还款。

  类似这样的案件在昌吉市法院并不少见。

  被执行人吴某在一大酒店当厨师,因拖欠子女抚养费而被诉诸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称自己没有履行能力,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告知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的风险时,吴某仍不以为然。2015年5月初,酒店派吴某到内地考察学习,吴某购买飞机票时受限,只好主动与法官联系,交纳了1.8万元的抚养费,但学习的机会却因此泡汤。陈某和吴某在履行给付义务后,均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将其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删除,以免以后再出现意外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自2013年10月1日施行至今,已对越来越多的失信人员进行了惩戒,极有利于执行工作顺利开展。仅2015年至今,昌吉市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自然人就有301人,单位有24个。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因各种活动受限,而履行给付义务的自然人有16人,单位有5个。

  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的前提是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且具有抗拒执行、转移财产、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及其他情形的,法院采用此种措施,意在督促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果被执行人能够守诚信,按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也会慎用此种措施。因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俗称“黑名单”, “黑名单”将会在出行、旅游,招投标、融资信贷、政府采购、资质认定等方面对纳入人员予以信用惩戒。目前,在执行工作中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黑名单,是一把解决执行难的利器,正发挥着较强的威力。(谭建芳 杨恒礼)

责任编辑:张晓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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